刑罚资料重点
第一,刑法基础轮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罪刑法定化(2)罪刑实定化(3)罪刑明确化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新刑法典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一 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1997年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系统的体现: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废除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为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彻底贯彻实施扫除了障碍
(3)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分则罪名规定上相当详备
(5)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而言,包括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 (2)领水 (3)领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2.我国驻外使领馆。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我国全国性刑法的效力原则上无法及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是,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仍然适用全国性的刑法,由内地司法机关予以管辖。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予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条规定对国际犯罪确立了普遍管辖权原则。
三、刑法的溯及力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应按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
上述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诸原则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的刑事立法所采用。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即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犯罪论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一)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二)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三)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基本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有意性 (3)有害性 (4)刑事违法性 根据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反射动作,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作出的身体本能反应
2.睡梦中或精神错误状态下的举
3.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
(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一)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 “不当为而为之”。特殊性在于:
(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2)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系列积极的举动组成
(3)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
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包括
1)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实施的作为
2)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
? (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包括
1)利用他人的作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
2)利用动物的作为
3)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二)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
成要件的结果。
我国刑法学界通常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其含义是:
(一)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二)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四)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一)犯罪主体的含义
通常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为限 ,可见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本章第五节专门对单位犯罪加以阐述,其余各节均限于研究自然人犯罪主体问题。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仅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有两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刑法》第17条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三个阶段。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的原则 2.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 3.前科报告义务的附条件免除 司法实践中三个问题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2)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
(3)关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四)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特别规定
1.从宽处罚的原则 2.附条件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的犯罪
(三)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三种立法例:
一是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处以刑罚;
二是转嫁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三是代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转嫁制和代罚制可统称为单罚制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 2.认识的程度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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