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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规划

上传者:郭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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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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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规划

乌市蜘蛛山隧道工程SS3标段

监理规划

1、 工程概况

1.1 乌市蜘蛛山隧道工程SS3标段由施工标SC3标和SG1标组成。

业主:乌鲁木齐市外环路项目执行办公室

设计单位: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

监理单位:甘肃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SC3标段承包商: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SG1标段承包商:待定

1.2 本立交桥工程位于乌鲁木齐市,二宫火车站-北京路-乌昌公路-克拉马依路十字路交叉处。

1.2.1 设匝道11条,长度及里程如下:

EN匝道 ENK0+0.00-ENK522.445 522.445m

ES匝道 ESK17+770ESK18+729.039959.039m

EW匝道 EWK0+0.000-EWK0578.32 578.32m

EN匝道 NEK0+0.00-NEK0+453.38 453.38m

NW匝道 NWK0+0.00-NWK0+535.625535.625m

SE匝道 SEK17+761.461-SEK18+486.987725.526m

SW匝道 SWWK0+000-SWK0+563.39 563.39

WE匝道 WFK0+000-WEK0+750.949

WN匝道 WNK0+000-WNK0+747.833 747.833

WS匝道 WSKo+000-wsko+736.468736.468

11FSn匝道FSNKO+0.00-FSNKO+528.132528.123.

1.2.2 设非机道二条长度及里程如下:

L1 非机动道 L1K0+000-L1K+730 730m

L2 非机动道 L2K0+000-L2K0+166.972166.972m

1.2.3 设桥系七座,桥长及宽如下

SW匝道桥全长197.76m 8m

起点 SWK0+244.919终点EWKO+421.443

EW匝道桥全长62.9268m

起点 ESK18+345.385 终点EWO+176.043

ES匝道全长239.913m 10.11-12.25m

起点ESK18+169.072 终点ESK18+408.985

WE匝道桥全长381.245 道宽8mK

起点WEK0+252.305 终点SEK18+183.512

NE匝道桥全长184.311K道宽8m

起点NEK0+144.207 终点WEK0+570.905

WN匝道桥全长396.20m道宽8m

起点WNK0+071.559 终点WEK0+467.759

SE匝道桥全长227.56m 道宽9.25-10.72m

起点SEK18+161.912 终点SEK18+389.428

本立交桥设计荷载:城—A级,抗震烈度8度。

桥系设计基础型式采用独立基础和桩基(钻孔,挖孔)基础,基础均置于卵石层或泥岩上,桥墩采用独柱、二柱式或三柱墩,盖梁采用予应力砼盖梁,桥台采用U型台,梁板型式为三种。(预应力空心板梁、预应力组合箱梁及钢筋砼连续梁)

伸缩缝采用GQF-C80-EPDM,防撞墙采用钢筋砼防撞墙。

桥面铺装部分从上而下为:改性8Cm沥青混凝土,FYT聚合物防水层,8Cm防水钢筋砼铺装层。

1.2.4 地下人行道两处。

WNK0+631.5 1-5.0m钢筋砼人行地道

ENK0+369.23 1-5.0m钢筋砼人行地道

1.2.5 盖板涵三处

SEK18+0.37 11.5m钢筋砼盖板涵

SEK17+807 11.5m钢筋砼盖板涵

SEK17+816 11.5m钢筋砼盖板涵

1.2.6 路面结构层

1、机动车道路面结构

4Cm沥青混凝土表层(SMA-13)

5Cm中粒式沥青砼 (AC-16(I))

6Cm粗粒式沥青砼 (AC-25(I))

30Cm水泥(5%)稳定砂砾

15Cm天然级配砂砾

2、 非机动车道路面结构

4Cm中粒式沥青砼(AC-16(I))

6Cm粗粒式沥青砼(AC-25(I))

6Cm沥青碎石(AM-30)

16Cm水泥(5%)稳定砂砾

15Cm天然级配砂砾

3、人行道结构

6Cm镶嵌式彩色人行道砖(200×100×60)

2Cm水洗砂

8Cm水泥(5%)稳定砂砾

15Cm天然级配砂砾

为满足本桥配置照明的需要, 中心变电站已建成,下分设新建变电站及低压配电室共6处为立交桥照明供电。

地面道路照明选用成套路灯及吸顶灯照明。立交桥采用成套高杆照明,桥下被遮挡部分,选用吸顶灯补充照明。成套路灯杆高12M,高杆灯杆高30M

2. 监理目标

质量控制目标:无质量事故,工程质量符合现行验收标准。

进度控制目标:工程施工基本按照承包商报送并经监理组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进行。

严格控制本项目SC3标段工程按计划工期(200441日开工至2004101日竣工)实施。

严格控制本项目SG1标段工程按计划工期(2004820日开工至20041020日竣工;200541日开工至2005630日竣工)实施。

投资控制目标:严格计量,合理变更。

控制在承包商施工合同造价范围内。

3. 监理的依据

3.1 国家、建设部、交通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市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以及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法规等;

3.2 业主与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3.3 施工承包合同指定的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说明;

3.4 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3.5 施工承包合同指定使用的设计图纸、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3.6 业主签发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指令、文件;

3.7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监理单位、承包商间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等。

3.8 《乌市蜘蛛山隧道项目施工监理工作规程》、《乌市蜘蛛山隧道项目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及流程》

3.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3.10 环境行动计划

4. 施工监理阶段的划分

施工监理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

4.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熟悉合同文件的内容;根据实施标段情况编制《施工监理规划》及《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承包商进行施工复测并审批其定线数据;督促承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用地计划;按合同要求审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及人员、机具、设备到场情况;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准备发布开工通知书等。

4.2 施工阶段的监理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施工质量的监理、工程进度的监理、工程费用的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4.3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工程完工并签发交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第4.2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

5. 监理组织机构图:

监理组组长

 

监理组副组长

 

 

量监理工程师

 

 

 

合同信息管理

现场协调 现场保护及交通疏解

 

 

6.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姓名职务任务

王安宁组长负责全面工作

任路桥工程师

周文新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结构专业工程师

兼路桥工程师

叶习哲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组长工作

兼桥梁工程师

宏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桥梁工程

东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桥梁工程

杨立刚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试验工程

凯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测量工程

孙生祥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计量工程

戈绿化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绿化

漆红兰绿化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绿化

周继强道路专业监理员负责计量工作

张金洲测量专业监理员负责测量工作

王丕云桥梁专业监理员负责计量工作

陈永东桥梁专业监理员负责桥梁工作

郭佩玫档案专业监理员负责环保、档案

7. 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

7.1 监理组长的职责

7.1.1根据合同文件及规范负责合同的执行和管理;全面负责监理组的工作,对其所属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

7.1.2 全面熟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图纸,纠正设计图纸中的明显错误,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地采取措施解决,需要时报项目办共同处理。

7.1.3 负责审批承包商提交的分部工程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审查承包商的总体施工布置、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计划,随时掌握施工进度情况。

7.1.4 按合同和规范的要求检查核实工程质量,审批材料的标准试验报告(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种材料配合比的设计报告,向承包商签发有关指示。

7.1.5 审查核实承包商的支付月报报项目办审核。

7.1.6 签发分部工程中间交工证书。向承包商签发工作指令、函件,对不符合合同、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工程,有权指示承包商返工,情节严重或由于安全原因可指令承包商暂停工程施工。

7.1.7 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研究和尽可能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负责写出会议纪要,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

7.1.8 按合同规定和批准的施工计划,分期审查承包商在实施工程时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的适应性。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合同规定期限补齐后进场,不合格的施工机械,限期撤离施工工地。替代或更换的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批准。

7.1.9 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将索赔问题防止在发生之前;对索赔和工期延误发生时,应查清其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7.1.10 建立合同段的监理资料管理系统。监理日志、记录、工程照片、报表、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应有专人保管和必要的档案制度。

7.1.11 按规定向项目办报送定期报表和各种工作报告。

7.1.12 在合同段有权批准小变更(1、涵洞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底标高,基础埋置深度;涵底铺砌形式。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3、路基土石成分的划分,路基一般边坡的坡率、长度。4、中、小桥、挡墙设计基础深度的变化。5、其它一次性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内(5万元)的小变更)。报请业主备案。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提出具体意见后报业主审批。

7.1.13 完成项目办交办的事项。

7.2 监理组副组长的职责

监理组副组长协助监理组长履行上述职责。当监理组长缺席时,代行监理组长的职责。

7.3 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7.3.1 对监理组长负责,按规范的要求负责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路面、排水、防护等工程的监理工作。

7.3.2 熟悉合同条款、规范和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对进度、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按规范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7.3.3 组织并领导现场监理员的工作,填写监理日志并检查现场监理员的日志,编制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按照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本专业的监理工作。

7.3.4 审查承包人报批的路基、路面、排水、防护等工程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供监理组长审批或审查时参考。

7.3.5 全面掌握道路排水系统,向承包人提供测量资料、设计图纸、涵洞和防护工程位置,检查审定承包人绘制的施工和竣工图纸等。

7.3.6 负责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检验申请单,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进行检验,对承包人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建议监理组长签发监理工作指令。

7.3.7 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各种资料,安排制定控制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的各种图表,管理施工监理原始记录、技术档案。

7.3.8 配合计量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的支付月报,经监理组长审查后上报项目办。

7.3.9 办理监理组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7.4 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7.4.1 对监理组长负责,按规范的要求负责合同段的桥梁、以及涵洞预制件工程的监理工作。

7.4.2 熟悉合同条款、规范和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对进度、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按规范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7.4.3 组织并领导现场监理员的工作,填写监理日志并检查现场监理员的日志,编制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按照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本专业的监理工作。

7.4.4 审查承包人桥梁工程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供监理组长审批或审查时参考。

7.4.5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现的设计图纸问题应及时向监理组长报告,并根据现场情况会同设计代表指示承包人进行处理,并及时记录变动情况。

7.4.6 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图、竣工图,对重大方案性的变更及时报告监理组长转报项目办,以便进行变更设计的安排。

7.4.7 经常深入工地,详细检查施工的各部位和环节,审批或不批准承包人的检验申请,对承包人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建议监理组长签发监理工作指令。。

7.4.8 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各种资料,安排制定控制本专业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的各种图表,管理施工监理原始记录、技术档案。

7.4.9 配合计量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的支付月报,经监理组长审查后上报。

7.4.10 办理监理组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7.5 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7.5.1 对监理组长负责,负责合同段所有材料的控制和工地试验的监理工作,保证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成品符合规定的质量,并与道路、桥梁、隧道等专业监理工程师紧密配合、协调工作。

7.5.2 熟悉合同条款、规范、设计文件和试验规程,监督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并具体规定各类试验的规程、记录等;同时负责组建监理试验室。

7.5.3 督促承包人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试验,并按规定对工地试验和室内试验进行旁站监理。

7.5.4 定期检查工地试验设备,检查各类拌合机的调校和运转,检查承包人自采材料的加工方法,以及各种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5.5 审查和评价试验结果,根据规范认可或否定材料的使用。

7.5.6 全面负责试验监理的管理工作,所有试验结果、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以便随时查阅。

7.5.7 按时报送试验报告和试验汇总表,经监理组长签字后报总监代表处。

7.5.8 办理监理组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7.6 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7.6.1 在监理组长的领导下,配合道路、桥梁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范要求的精度监督承包人放线、放样,审查批准承包人测量内、外业成果,以及道路和构筑物几何尺寸、标高等。

7.6.2 负责检查承包人对水准点及其控制点的护桩设施,保证其不受损坏,并督促承包人对各桩点的变更情况及时标注在图纸上。

7.6.3 承包人进行施工前测量时应进行旁站监理,操作时随时抽测,各项测量记录要认真核对,以确保施工放样测量成果的正确性。

7.6.4 审查承包人的检验申请,经现场检验校核后,如符合规范要求的精度方可签字认可;否则应将所有不合格部分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7.6.5 协助道路、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和竣工图纸,配合计量工程师进行收方丈量,审核计算数据。

7.6.6 定期督促检查承包人使用测量仪器的精度。

7.6.7 办理监理组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7.7 计量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7.7.1 对监理组长负责,负责本合同段计量支付、计划统计报表和合同管理等监理工作。

7.7.2 全面熟悉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熟悉掌握合同文件所适用的法规,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和监理程序对变更索赔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时准确地做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单价分析审核、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7.7.3 深入工程现场,随时掌握施工现场工、料、机动态和工程进展情况,配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做到数量真实、计算准确。

7.7.4 审核承包人申请的支付报表,做到每项工程数量均有签认的检验单和工程数量计算表。工程变更、索赔等均有签认的凭证,报送的购货发票等均有依据。

7.7.5 负责督促承包人及时准确地呈报工程进度报表,并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审核。

7.7.6 负责收集汇总按时报送应报的记录、纪要和各种报告,经监理组长签认后报项目办。

7.7.7 负责所有计量支付、工程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使之便于查阅,随时准备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7.7.8 配合有关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查。

7.7.9 对监理组长负责,按规范的要求负责合同段的监理工作。

7.8 监理员的职责

7.8.1 在监理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指定施工范围内的现场监理工作。

7.8.2 熟悉合同条件、规范和设计图纸,不断提高进行质量控制的能力。

7.8.3 检查落实承包人的人力、机具、设备、材料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和施工方案进行检查。

7.8.4 对承包人绘制的施工和竣工图纸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7.8.5 严格执行现场旁站监督制度,检查和认可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位应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纠正,对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规范检查承包人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同意或不同意承包人继续进行下道工序。

7.8.6 按期核实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

7.8.7 切实执行有关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绘制责任施工地段的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各种报表,定期或不定期向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工作。

7.8.8 参与现场检验、测量等工作,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同作业。

7.8.9 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现场取样、自采加工料取样、料堆取样),试件制作,各种标准试验、外业和室内检验试验。

7.8.10 办理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事项。

8.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8.1 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8.1.1 监理人员的进场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派出能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工地,全体监理人员应同时参加由业主主办的岗前监理培训。工程正式开工后,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全部到位,中途如有人员更换,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8.1.2 监理设备

监理设备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期前准备完善,以确保监理工作正常使用,未经业主批准,不得擅自调离现场。

8.1.3 合同文件的澄清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本项目技术规范和相关的行业、国家的规程、规范,如合同文件中有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应尽可能查证清楚,做出正确解释。

8.1.4 现场复查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基线坐标数据等督促承包商进行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和方案性问题,承包商应及时提出资料报监理组审核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组并抄送业主。

8.1.5 施工环境调查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施工环境进行调查,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其它障碍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和有争议的问题等进行调查,承包商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组审核后,报业主协调处理。

8.1.6 制定工作程序和监理图表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以及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规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和流程》等制定出本监理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以指导本监理合同段的所有监理人员,使监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其中,监理规划应在签定监理合同后,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业主。按本规程附件要求定期定时填报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合同管理报表,认真做好三大控制工作。为便于业主检查工作,应将有关进度、质量管理用图表按合适的尺寸上墙。

8.2 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

8.2.1 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商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体系,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持有相应上岗证,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8.2.2 承包商的质量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批准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所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现场用全部的时间专职进行质量管理。

8.2.3 承包商的质量自检职责及要求

8.2.3.1 自检各个单位工程的开工条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8.2.3.2 在各项工程质量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8.2.3.3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及时提出予以处理的技术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允许后,予以消除;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认真的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8.2.3.4 按合同(规范)规定的检测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工地试验室现场取样或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的试样的养生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8.2.3.5 及时检测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以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8.2.3.6 对每道工序或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8.2.3.7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系统,随时为监理工程师在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8.2.4 承包商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商的工地试验室,其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能否满足本合同工程各项试验的需要。

8.2.5 工地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8.2.5.1 进行各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和预先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批准。

8.2.5.2 承担进口原材料及当地材料的鉴定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8.2.5.3 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提供和采集为控制施工质量所需做的各种工地试验。

8.2.5.4 按照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和工序间或单位工程完工后的检验,并报告监理工程师。

8.2.5.5 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各种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

建立全部工程的试验资料档案,为工程竣工交验提供详实的试验资料。

8.2.6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试验管理

监理组长应派出人员对承包商的工地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有试验仪器均须事前标定按期进行鉴定,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试验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重要的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8.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8.3.1 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按经批准的承包商工程进度计划分期审查承包商在实施工程时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记录;

8.3.1.1 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等与投标书附表所列的符合性及完好率情况。

8.3.1.2 各种施工机械的配套情况能否充分满足施工工程的质量要求。

8.3.1.3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特别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8.3.1.4 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商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由承包商撤离工地。承包商要求替代或更换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8.3.1.5 已进入工地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的施工机械设备,未经批准不得运出工地。

8.3.2 验收承包商的施工定线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承包商的施工定线工作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承包商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方位和数据,并对承包商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

8.3.2.1 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获得的原始定线坐标进行复核,确保其原始定线坐标和数据准确无误。

8.3.2.2 若原始基准点发生损坏或丢失,当失控点在两个以上时,应通过业主或勘测单位派员予以补设;只有一个失控点时,可直接由承包商予以补设,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

8.3.2.3监理工程师应指示并检查承包商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8.3.2.4 监理组对承包商的复测结果按承包商复测的20%独立完成抽检测量。

8.3.3 验收承包商的地面线以确定土石方工程数量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全部工程或开工段落的原始地面线进行测量,以作为道路土石方工程计量的依据,验收承包商的地面线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8.3.3.1 测定工作应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以前进行,监理工程师的抽样检查测量应伴随承包商的测量同步或平行进行。

8.3.3.2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旨在影响土石方工程数量的任何加桩及测点的合理性加以审查确认,使纵向的加桩连线和横向的测点连线与实际地面线相符合。

8.3.3.3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根据设计文件中标准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及实际测定的地面线资料,提交出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用于确定实际土石方工程数量的土石方计算表以供审核。

8.3.3.4 承包商复测中地面高与合同文件(设计图纸)中指明的地面高误差超过10cm,并经监理组复核确认后方可调整原设计路基土石方数量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8.3.3.5 对于业主已经提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承包商尚未施工或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由此增加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不予认可。

8.3.4 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8.3.4.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1、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承包商在签署合同文件后的7天内,应向监理组提交一式三份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合同段);

(2)整体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工艺;

(3)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说明及进度计划表(含横道图或网络图等);

(4)劳动力、机具、设备的投入计划;

(5)材料进场计划;

(6)现金流动估算(含柱状图);

(7)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含质量保证体系);

(8)工程进度控制措施;

(9)安全保证措施;

(10)环境保护措施;

(11)交通疏解方案及保障措施;

(12)施工准备的说明;

(13)施工现场总体布置说明(含施工现场平面图)

2、承包商应根据图纸、技术规范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在每个新的单位(分部)工程开工前至少4天递交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详细报告报监理组审批,其内容包括:

(1)施工的基本情况;

(2)施工内容;

(3)详细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4)材料、设备、劳力的安排(包括机构、人员分工和职责);

(5)质量控制计划,包括:原材料的标准试验,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和各种工地试验;

(6)安全保证措施;

(7)计划进度;

(8)临时工程;

(9)环保措施;

(10)相关的交通疏解措施。

3、承包商应在认真仔细复核设计图纸和工程数量的基础上,按分项工程统计计算出分项工程计量控制值和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的计量总控制值。上述两项计量控制值必须连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提交。

8.3.4.2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监理组应详细审查承包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对其是否合理可行,是否与其正在进行的工作相一致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监理组必须检查的项目至少包括:

1、承包商的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计划,工序安排是否适当;

2、承包商的机械设备进场总量是否符合工程计划的安排;所配备的机械质量、能力和性能是否与工程情况相适应,施工设备使用状况是否完好,是否有足够的零配件,有否因保养不够而停驶等因素,所配备的设备数量是否足够;

3、便道、水、电、临时设施布局是否适当;

4、劳力、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械维修人员、熟练操作工、测工和试验人员的配置是否与施工计划相适应,若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所报人员不相符,应提出质疑,并根据承包人提供这些人员的详细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

5、计划中预留动员和清场时间是否足够;

6、试验室的设备及测试手段是否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7、交通疏解措施的合理性是否可行。

承包商在编制完成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后,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监表4)报监理组;监理组在收到承包商的报审表后应在3天内提出审查意见或批复承包商,其审批程序及权限同开工申请报告(见第99.2.1)

8.3.5 材料采购与检验

8.3.5.1 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10天内,承包商向监理组提交用于本工程的自采材料计划,国内采购计划,国外采购计划。自采材料计划由监理组批准,国内采购计划及国外采购计划须经业主批准。

8.3.5.2 承包商对计划采购的材料需提交出厂和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验证试验,验证试验时需有监理人员在场,试验结果送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复验,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8.3.5.3 批准运至工地的材料,承包商需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样试验,监理组按承包商试验频率的15%独立完成抽检试验。对不合格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进场,对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限期清理出场。

8.3.6 检查承包商占用工程场地

在合同规定的开工令发出之前及各项工程开工前的合理时间交给承包人使用。

8.3.6.1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程场地计划(附图),并把占地计划提供给业主,以便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场地的准备。

8.3.6.2 对业主难以按工程进度计划及场地占用计划提供工程场地的段落,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对施工段落的顺序安排进行合理的调整。

8.3.6.3 工程场地交接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并履行必要的文字手续,各有关的代表应在交接文件上签字。

8.3.6.4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已占有的工程场地埋置永久性的界桩,并对场地进行看管。

8.3.7 发布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规定程序及日期,向承包商发出开工令并同时报业主。

9. 工程质量监理

9.1 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9.1.1 质量监理的依据

9.1.1.1 合同文件:各项工程质量的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与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

9.1.1.2 设计文件:全部工程应与设计图纸相符,并符合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指令与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9.1.1.3 技术规范及相关规程、规范: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本项目技术规范和合同所列规程、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所指定使用的规程、规范或符合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技术要求以及同意使用的其它标准。

9.1.1.4 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使用的其它标准。

9.1.2 质量监理的主要任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重要工程应实行全过程的旁站(如混凝土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挖孔灌注桩的混凝土浇注等),并应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商最终提交的工程能完全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使用功能和验收标准的要求。

9.2 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准的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中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中的质量监理。在工程开工前,监理组长应根据合同以及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规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和流程》等制定出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供本监理合同段的所有监理人员、承包商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守,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9.2.1 工程开工报告

本项目开工报告的申请按三个层次进行控制。即合同段开工、单位工程开工、分部工程开工。各层次开工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9.2.1.1 合同段开工

1、征地拆迁工作(包括临时用地,料场开采权等)已基本完成,或已提出了分步提供场地计划。

2、合同段施工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图纸已齐全,对业主发放的施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已认真阅读、消化、核实。

3、施工复测已进行,其成果资料已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合格。主要控制桩橛保护完好。

4、已进场的主要材料数量满足开工的需要。

5、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合格。

6、承包商的组织机构设置已完成,人员、设备到位数量满足开工需要,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7、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供水、供电、临时道路等设施建设已完成,满足施工的需要,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8、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自检系统已建立,按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已明确。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

9、承包商的工地试验室已建成,满足施工检测、试验的要求,并已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合格。

10、交通管制,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已落实,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可行。

上述条件具备后,承包商可申请合同段开工。

9.2.1.2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

1、该部工程的施工放线已经完成。

2、该部工程的实施性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已经制定。

3、该部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已经制定。

4、工程开工所需的各种材料已进场,其后续材料的进场计划已经制定,并能满足该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

5、进场材料的各种抽样试验及主要试验项目(如各种混凝土的设计配合比、施工配合比、填土最大密实度、钢材、水泥、沥青等试验)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6、该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机具、设备已经到位,并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7、施工临时设施、供水、供电、临时道路已得到保证。

8、施工场地的布置、平整工作已完成。

9、质量、进度控制措施,交通疏解、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已落实到位。

上述条件具备后,承包商可申请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

9.2.1.3 开工报告审批程序

1、合同段开工报告

施工承包商在具备本条第1款所述条件后,向监理组提交《合同段开工申请表》(监表1)。监理组经现场核实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业主审批后,下达开工令。

2、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施工承包商在具备本条第2款所述条件后,向监理组提交《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表》(监表2)。监理组经现场核实后,提出审批意见报业主备案。

9.2.2 单位(分部)工程开工程序

9.2.2.1 承包商在进行各单位(分部)工程施工之前48小时应向监理组提交单位(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监表2),并提供相应的附件供审查。

9.2.2.2监理组审核承包商的单位(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并检查申请开工的单位(分部)工程设计图纸、征地拆迁、各种原材料的供应是否落实或解决,施工准备工作是否齐备合格,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9.2.2.3 如果开工条件具备,监理组组长在单位(分部)工程申请表上签字批准或签署审查意见(审批程序按9.2.1.1条的规定办理);如果不具备开工条件,监理组应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业主,在不影响整体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监理组组长应通知并要求承包商调整单位(分部)工程开工顺序(该通知抄送业主)

9.2.2.4 承包商接到监理组组长调整单位(分部)工程开工顺序的通知后,另行提出单位(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由监理组审批。

9.2.2.5 重复步骤34直至单位(分部)工程全部开工。

9.2.3 工序自检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的自检人员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申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9.2.4 工序检查认可

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商自检后及时对每道工序进行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应指令承包商进行缺陷修补或彻底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9.2.5 分项工程中间交验

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商首先进行自检,填写分项工程《中间交验证书》(监表18)。监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完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验核承包商的自检资料,必要时应做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验证书》(监表18)

9.2.6 分部工程中间交验

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应首先进行自检,填写分项工程《中间交验证书》(监表18),整理汇总施工资料后报监理组。监理组组织分部工程中间交验工作,并邀请业主派员参加交验工作,检查合格后,由监理组组长签发分部工程《中间交验证书》。

9.2.7 单位工程中间交验

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商进行自检,填写单位工程《中间交验证书》,整理汇总施工资料,报监理组审查;监理组组织交验工作,审查合格后由监理组签发《中间交验证书》(监表18)

9.2.8 中间计量证书

对已签发了《中间交验证书》的工程,方可进行工程计量,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验计量证书》。

9.3 现场质量控制

9.3.1 工序(工艺)质量检查程序

监理组组长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应提出一个(或一套)工序(工艺)检查程序及说明以供现场监理人员、承包商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守。工序(工艺)检查程序按以下原则提出:

9.3.1.1 与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的分项相一致。

9.3.1.2 与技术规范及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9.3.1.3 与国家或合同规定和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9.3.1.4 工序(工艺)检查程序应采用框图的形式表示,以求直观;并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

9.3.2 测量

测量的监理检查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专门负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9.3.2.1 向承包商提供准确无误的原始基准点(或坐标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并对承包商的定线控制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

9.3.2.2 在各项工程开工以前,对承包商的道路平面、横断面、纵断面、施工放线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9.3.2.3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进行中,对控制工程的位置、高程、尺寸及其线形的准确性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测和复查。

9.3.2.4 在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时应进行测量检查,汇总并提出各项工程的测量误差成果资料。

9.3.2.5 对于施工放样,监理组按以下抽检频率独立完成抽检测量。大中桥100%,小桥涵50%,防护工程70%,路基工程20%

9.3.3 中心试验室

试验监督检查的任务,是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压实度、配合比和强度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各项工程物理、化学性能达到规定要求。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由试验监理工程师及其中心试验室专门负责,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9.3.3.1 中心试验室是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的中心。

中心试验室的规模、试验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试验的要求,应配有试验工程师及经过专门培训的试验人员,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

9.3.3.2 中心试验室负责承担监理工程师独立进行的全部试验任务。同时还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9.3.3.3 中心试验室及承包商工地试验室的各种试验工作,均应统一按合同列明的或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及部级专业标准进行。对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业主批准,承包商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的特殊项目,当合同未曾列明或无现成标准可循时,试验监理工程师和中心试验室应要求承包商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鉴定报告,拟定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暂行标准或规程,由试验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9.3.3.4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商的试验仪器进行检查并监督承包商定期送政府监督部门对仪器进行标定。

9.3.3.5当中心试验室试验结果与承包商的试验结果出现大于允许误差时,一般应以中心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如果承包商对中心试验室的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委托一家有资格的试验室进行校核试验,并应依此作为批准或认定的依据。其试验费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

9.3.3.6 各种试验均采用统一的表格进行记录、报告和统一的方法进行整理归档。

9.3.4 巡视

监理工程师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应经常进行巡视,掌握工程动态,做好记录。对承包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工艺、方法、程序等应及时发出《工作指示》(监表11)进行纠正,若时间紧急可直接发出口头指令予以纠正,并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若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未发出书面确认指令,则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请监理工程师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则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9.3.5 旁站

现场旁站监理的目的是对承包商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有效的控制,旁站监督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助理人员担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派出监理人员对浆砌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现场浇筑、软基施工、土石方路基填筑压实、路基挡土墙、路面铺筑、试验工程、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对工程质量需要严格控制的部位等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旁站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9.3.5.1 检查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人员是否和开工报告一致。

9.3.5.2 各种集料的级配,施工配合比是否和批准的标准试验通知单的内容相一致。

9.3.5.3 严格监督检查施工方法、操作工艺,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方法和工艺应及时发出警告或做出指示。

9.3.5.4 严格监督承包商是否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尤其是结构尺寸、标高、钢筋布置是否正确。

9.3.5.5 进行每道工序完工后的检查签认。

9.3.5.6 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前的检查。

9.3.5.7 监督承包商质量检验、试样提取、各种测定及现场记录是否真实。

9.3.5.8 收集影响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信息和原始资料,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9.3.6 试验工程

为了获得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工艺流程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控制数据,对关键工程必须先进行试验,如试打桩,修筑试验路段、预制构件试生产等。其试验结果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规模生产。

9.3.6.1 承包商必须编制试验工程施工方案和进行周密的准备工作。施工方案须与工程现场条件一致。

9.3.6.2监理组对承包商的试验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准备工作和有关数据进行详细检查审核,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签署意见审批。

9.3.6.3 承包商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应随时取样,检测试验。监理人员要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做好施工记录。

9.3.6.4 试验工程结束后,承包商应写出试验工程总结,报监理组审批。

9.3.6.5 监理组对试验过程施工总结进行审查批复。如符合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方法合理,批准后进行规模生产。如不符合要求,则和承包商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制定新的施工方案重新进行试验工程施工,直至获得成功为止。

9.3.6.6 不符合要求的试验工程,应予以清除,不得混入整体工程中。

9.3.7 试验工作

试验工作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试验成果报告是评定工程质量优劣的主要依据。监理组试验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试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强度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各项工程的物理、化学性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其工作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9.3.7.1 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验证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材料或商品构件在订货之前,承包商应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必要时还应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由承包商提供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

2、对承包商的自采加工材料及其它各种原材料的取样,均应有监理组试验工程师旁站监督,以确认材料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3、运至工地现场的材料或成品构件,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验证试验;监理组试验工程师,按承包商试验频率的20%独立完成抽样试验。工程中下列试验结果需报监理组审批并报业主后方可使用:

(1)进口材料

(2)沥青材料

(3)水泥混凝土路面材料

(4)沥青混合料组成材料

(5)钢铰线、锚具等

4、在施工进程中,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成品构件进行符合性抽样试验检查。

9.3.7.2 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它包括各种关系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强度试验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在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承包商应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告及试验材料报监理组审批。

2、对承包商的试验,监理组试验工程师应派试验监理人员旁站监督,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

9.3.7.3 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检查,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质、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的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抽样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监理组组长应随时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商的各种取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2、承包商应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频率100%进行抽样试验;监理组试验工程师按规定试验频率的15%进行抽样试验。

3、当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怀疑并提出要求时,中心试验室应随时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也可由承包商的工地试验室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抽样试验,但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试验的全过程。

9.3.7.4 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工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作出评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1、监理组试验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钻芯抽样试验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承包商按规定的抽检频率100%进行试验,监理组按规定试验频率的15%独立完成抽检试验。

2、对承包商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加载试验及其它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报监理组审批后抄送业主。监理组试验工程师应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定。

3、中心试验室应根据初验或竣工验收规定的抽样频率进行现场随机抽样试验,以鉴定竣工(完工)工程项目的质量。

9.4 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

9.4.1 质量缺陷

9.4.1.1 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果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不符合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的规定和要求,出现不容许的质量缺陷或不能与公认的良好工程质量相匹配或严重影响使用时,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警告,要求承包商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或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发出口头停工指令并立即向监理组组长报告,由监理组组长填写《工程暂时停工指令》(监表16)通知承包商。待承包商采取了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补救处理,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由监理组组长签发《复工指令》(监表17)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出现在某道工序或单位工程完工后,且对下一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检查验收和工程计量,并指令承包商进行返工处理。

4、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了工程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商进行修补与加固或彻底返工。

9.4.1.2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提出有争议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其方法如下:

1、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所接受。

2、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的判断,或目测的判断不能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所接受时,应立即通知材料、测量或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并会同承包商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依据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3、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影响工程安全时,监理组组长应立即将情况报告业主,进行现场诊断或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的措施。

9.4.1.3 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首先由承包商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修补或加固的方案,报监理组组长批准并报业主备案后,方可进行缺陷修补或加固工作。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通过业主(或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然后由承包商进行修补或加固。

2、缺陷修补措施及方案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缺陷修补或加固完工后需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

3、如缺陷的严重程度已危及安全及使用要求,必须推倒重来,彻底返工。

4、如已完工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业主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如工程的缺陷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应降低对此工程的支付费用。

9.4.2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9.4.2.1 质量事故

凡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致使工程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降低使用能力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返工、加固处理等均属于质量事故。

9.3.2.2 质量事故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小质量事故三个等级。

1、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 大、中桥或特大桥,因施工不善而造成冲毁、倒塌或部分倒塌失去使用价值者。

2) 大、中桥或特大桥、路基大型挡护工程重要部位,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需进行返工者。

3) 大、中桥或特大桥及大型人工构造物,因施工图纸或施工指导错误,材料不合格及违章作业造成的主体结构强度不足或造成构件断裂及出现技术规范所不允许有的裂缝者。

4) 大、中桥、特大桥及大型人工构造物,发生基础下沉、超过设计规定、影响结构稳定和正常使用者;长度大于100米、高度大于3米的挡墙或其它防护工程,由于施工不善,发生滑动倾倒者。

5) 路面严重损坏,在每公里长度范围内,破坏面积大于5%以上者。

6) 因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损失一次在人民币100,000.00元以上者(100,000.00)

2、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 小桥、涵洞,因施工不善而被冲毁、倒塌或部分倒塌,失去使用价值者。

2) 小桥、涵洞施工轴线位置严重偏离设计位置者。

3) 路面严重损坏,在每公里范围内损坏面积在5%以内者。

4) 一次返工损失在人民币30,000––100,000元之内者(30,000)

3、小质量事故:

不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及一般质量事故范围,一次返工损失在人民币30,000元以内者(不含30,000)为小质量事故。

9.4.2.3 质量事故的处理

1、质量事故的基本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即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表23)报告监理组。

2)监理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组,并抄送业主。

4)若为重大质量事故,监理组组长应立即报告业主,并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监理组组长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指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指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2、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1)承包商立即在监理组组长批准或指示下,采取紧急措施,并暂停施工,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由监理组组长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业主报告。

2)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监理组会同业主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证,并签署《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表23);36小时内,由承包商将事故初步书面报告报送监理组,经监理组签署意见后报业主。

3)在事故发生2天内,由监理组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的详细书面报告并由监理组组长向业主负责人当面汇报。

4)立即停止该单位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由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监理组及有关专家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相应的设计方案,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6)监理组根据批准的处理方案或工程变更,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监表10)指令承包商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7)承包商根据监理组批准的处理方案,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进行处理,监理组应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做好纪录。

8)承包商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监理组,监理组立即组织监理人员对处理后的工程进行检验,合格后由监理组组长填发《复工指令》(监表17)通知承包商恢复施工并抄送业主。

3、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1)承包商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立即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表23)报告监理组。

2)监理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

3)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监理组在签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表23)后,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监理组意见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表22)及详细书面报告。

4)立即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由监理组会同设计代表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定补救措施。

6)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事故进行处理。

7)承包商根据批准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或补救措施对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的工程进行处理,监理组应进行全过程旁站,并作好纪录。

8)承包商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组组织,业主代表参加,对处理后的工程进行检验,合格后由监理组组长填发《复工指令》(监表17)通知承包商恢复施工并抄送业主。

4、小事故的处理

1)承包商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立即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表23)报告监理组。

2)监理组全权受理,并承担处理小事故的全部监理责任。

3)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由监理组在承包商的事故报告基础上,向业主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书面报告后的2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以及签有监理组意见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表23)及详细书面报告。

4)立即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承包商根据监理组批准的处理方案,对发生小事故的工程进行处理。

6)承包商对发生小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完毕后,监理组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开工。

10. 工程进度监理

10.1 进度计划的编制

10.1.1 进度计划的编制原则

工程进度计划必须真实、可靠并符合实际;清楚、明了并便于管理;表达施工中的全部活动及其它联系;反映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法;充分使用人力和设备;预料可能的施工障碍及所有变化;贯彻合同条件及技术规范。

10.1.2 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10.1.2.1 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总工期、开工日期、阶段性工期及完、竣工日期。

10.1.2.2 投标书中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

10.1.2.3 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及供应计划。

10.1.2.4 工程现场的特殊环境及气候条件。

10.1.2.5 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及设备能力。

10.1.2.6 已建成的同类工程的施工进度及经济指标等。

10.1.3 进度计划的划分

工程进度计划,可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季、月进度计划;对于起控制作用的重点工程项目单独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

10.1.4 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

10.1.4.1 总体进度计划在承包商和业主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提交(含在施工组织设计内)

10.1.4.2 季度进度计划自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起,每三个月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提交。

10.1.4.3 月进度计划在每月的例行工地会议上提交。

10.1.4.4 重点控制工程的进度计划在单位(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中提交。

10.1.5 进度计划编制的内容

总体进度计划须受合同总工期的制约,年进度计划要受总体进度计划的制约,月进度计划和重点控制工程的进度计划必须服从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年进度计划的约束。

10.1.5.1 总体进度计划的内容

1、编制说明

1) 编制依据和基本材料。

2) 本合同段工程概况。

3) 工程项目的总工期。

4) 沿线气象、水文、地质、交通运输及材料条件,对施工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5) 承包商的人员及设备情况。

6) 施工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2、完成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工期、最早开始和最迟结束的时间。

3、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需要完成的工程量及现金流动估算。

4、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需要配备的人力和设备数量。

5、各单位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即施工组织设计)等。

6、有关图表。

10.1.5.2 季度进度计划的内容

1、本合同段工程概况。

2、上季度完成工程数量、投资及工程进度滞后或提前的说明,对工程进度滞后采取的措施。

3、本季度计划完成的单位工程及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和投资指标。

4、现有施工力量、施工设备数量和拟增加人员、设备。

5、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6、本季度施工进度计划及现金流动估算。

7、在总体进度计划下本季度对各分部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

8、有关图表。

10.1.5.3 月进度计划的内容

1、本月计划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及顺序安排。

2、本月计划完成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及资金需要量。

3、完成本月计划的劳动力及设备的安排。

4、在年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截止上月累计完成情况,计划滞后或提前情况说明。

5、对关键工序和部位采取的措施和施工方法。

6、横道图或关键路线网络图。

10.1.5.4 单项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

1、具体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2、总体进度计划及各道工序进度计划的控制日期。

3、现金流动估算。

4、各施工阶段的人力和设备的配备及运转安排。

5、施工准备及结束清场的时间安排。

6、对总体进度计划及其它相关工程的控制,依赖关系和说明等。

10.1.6 进度计划的审批

10.1.6.1 进度计划的审查步骤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商提交的各项进度计划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审查完毕。审查工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阅读文件,列出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2、提出问题与承包商进行讨论或澄清;

3、对有问题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进行认真的分析,向承包商提出修改意见。

4、审查承包商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直到符合要求并正式批准。

10.1.6.2 进度计划的审查内容

1、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1)施工总工期安排应符合合同的总工期;

2)各施工阶段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应与材料和设备进场计划相协调;

3)各施工阶段技术措施是否得当;

4)受冰冻、低温、炎热、雨季等气候影响的工程,安排施工的季节是否适宜;

5)在计划安排中对不利因素应有充分考虑,并留有足够的余地。

2、施工准备的可靠性;

3、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

10.1.6.3 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

1、总体进度计划由监理组进行审核并报业主审批。

2、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重点控制单位、分部工程进度计划由监理组审批,报业主备案。

3、进度计划经批准后,承包商即可组织工程施工。

10.2 工程进度监理

10.2.1 进度计划的检查

10.2.1.1 每日进度检查记录

监理组组长应对照承包商月进度计划,每日检查完成的工程量情况并做好纪录,检查的内容为:

1、当日累计完成的工程数量;

2、当日实际投入施工的机械、人员数量及效率;

3、当日承包商的主管及技术人员到达现场的情况;

4、当日发生的影响工程进度的特殊事件;

5、当日的天气情况等。

10.2.1.2 每月工程进度报告

监理组组长应根据现场监理人员提供的每日施工进度记录,及时进行统计和汇总,每月向业主报送一份月进度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概况及总说明;

2、工程进度:应以工程数量清单所列项目为单位编制出工程累计曲线和完成投资额的进度累计曲线;

3、工程照片(关键工程及工序施工情况);

4、承包商的进度是否滞后;

5、分析承包商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

6、改进意见和措施;

7、其它有关事项、建议及存在问题。

10.2.1.3 季度工程进度检查

监理组每季度对承包商的总体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业主。

10.2.1.4 进度控制图表

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和建立各种用于记录、统计、反映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工程进度差距的进度控制图表及进度统计表,以便于随时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作为要求承包商加快工程进度,调整进度计划或采取其它合同措施的依据。

10.2.2 进度计划的调整

10.2.2.1 进度符合计划

在工程实施期间,如果实际进度(尤其是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相符时,监理工程师不干预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的执行,但应及时掌握影响和妨碍工程进展的不利因素,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

10.2.2.2 进度计划的调整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上的方案有较大出入时,应要求承包商对原始工程进度计划及现金流动计划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现场的实际,并保证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主要是调整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安排,对于非关键线路,如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并不对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产生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不必要求承包商对整个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0.2.2.3 加快工程进度

承包商在无任何理由取得延期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实际工程进度不能按进度计划预定的竣工期完成工程时,应要求承包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以赶上工程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承包商提出和采取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必须经过监理组组长的批准,批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只要承包商提出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符合施工程序并能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应予以批准。

2、因加快工程进度措施而增加的施工费用应由承包商自负。

10.2.2.4 进度计划的延误

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包括不可预见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延误,经批准延误后,承包商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和按新的计划实施。

10.2.2.5 对承包商延误的处理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进度计划的延误,而且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加快工程进度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但仍然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程在合同期限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并发出书面警告,同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建议对工程的一部分实行强制性分包或考虑更换承包商。

11. 工程费用监理

11.1 工程量清单

11.1.1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

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以及工程量清单说明的内容,具体掌握工程细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计量方式和方法。

11.1.1.1 工程量清单数量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图纸给定的数量,计量时应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数量为准。

11.1.1.2 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内,对所报单价的来源及其构成做详细的分析并加文字说明。

11.1.1.3 工程量清单的变动

工程量清单的任何变动,应严格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1、变更工程数量时,清单项目内容及单价不变。

2、由工程细目引起变更单价时,原清单项目内容及数量不变。

3、清单项目内容、单价、数量全部变更。

4、所增工程项目(原合同内无此项目),即清单项目、单价、数量全部是增列的。

11.1.2 工程量清单的使用

11.1.2.1 有具体工程单位的清单栏目

1、监理工程师必须按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单价和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办理。

2、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数量相比,自然增减幅度应按合同中有关规定办理。

11.1.2.2 以项目为单位的清单栏目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予以支付。

11.1.2.3 暂估数量的清单栏目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控制支付工程量

11.1.2.4 暂定金额的清单栏目

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经业主同意,部分动用、全部动用或根本不准动用。

2、实际费用超出或少于清单限额必须通过工程变更办理。

11.2 工程计量的规定

11.2.1 计量范围

11.2.1.1 工程量清单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变更修改或补充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11.2.1.2 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支付。

11.2.2 计量依据

11.2.2.1 合同文件。

11.2.2.2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11.2.2.3 技术规范。

11.2.2.4 合同图纸。

11.2.2.5 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

11.2.2.6 批准的工程费用索赔。

11.2.3 计量原则

11.2.3.1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11.2.3.2 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而承包商未报价的,视为已含在其他报价中

11.2.3.3 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11.2.3.4 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方法计量。

11.2.4 计量的要求

计量是对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和测量的过程。在计量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1.2.4.1 只能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列项目进行计量。除变更工程以外,所有计量项目应该是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列项目,承包商必须完成了该项目的各项工序,形成符合技术规范对该细目所要求的产品时,才能组织计量工作,即只对合格产品计量。

11.2.4.2 工程质量未经验收,不能组织计量工作。必须明确,计量的对象是合格品而不是次品,因此,计量项目已通过有关的质量检查、检验,是监理工程师组织计量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1.2.4.3 计量不解除承包商应尽的任何合同义务。尽管要求计量的对象是合格品,但如事后发现已计量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仍不免除承包商无偿返工的责任。

11.2.4.4 开工前,监理组必须根据经检核无误的设计文件按工程量清单统计计算出每一分项工程的计量总控制值,在施工过程中,在此值中加进根据按实计量的原则和经审批的变更工程所产生的正负增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分项工程计量总控制值的正确性负责。

11.2.5 工程计量程序

11.2.5.1 当分项工程完工,监理工程师已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时,即可进行计量工作。

11.2.5.2 当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条件时,承包商应提出计量申请并提供为计量所需的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的计量申请和为计量准备的有关资料。如发现问题或资料不全时,应退回承包商暂不进行计量或计量后暂不支付。

11.2.5.3 现场计量由监理组负责组织进行,现场计量时应有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在现场共同确认计量结果,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计量结果作出准确的纪录,并将纪录的副本抄送给承包商。业主对计量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抽检。中间计量的截止日期为每月的25日。

11.2.5.4 填写中间计量表

中间计量表必须清楚真实地填写计量结果,对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异议,监理组应进一步检查计量记录,并将复议后的结果通知承包商。

11.2.5.5监理组负责对现场计量结果进行审核,并对计量有最终决定权。

11.2.6 计量必须具备的资料

11.2.6.1 中间工程计量表(支表7)

11.2.6.2 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监表2)

11.2.6.3 检验申请表(监表12)及有关自检资料。

11.2.6.4 工程质量检验表或有关的质量评定意见及所有附件。

11.2.6.5 工程变更令(监表15)

11.2.6.6 中间交验证书(监表18)

11.3 工程支付的规定

11.3.1 前期支付(动员预付款)

11.3.1.1 监理组在收到并确认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履约保函及动员预付款保函之后,按合同规定开具第一次中期付款支付证明(监表13)

11.3.1.2 支付证书经监理组签认后抄报业主,同时抄送承包商。

11.3.2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

土建承包人(不含附属工程)有权得到材料、设备预付款或借款,只要监理组根据合同条件的规定,认为用于但未投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适当的,其预付款将在这些材料和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按购货支付单据金额总数的75%予以提供。预付款应在相关的材料和设备投入工程的当月计入债务。一旦付给预付款,这些材料和设备的所有权即属于业主。同时下列条件已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否则将不提供预付款:

11.3.2.1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11.3.2.2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和支付单据;以及

11.3.2.3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11.3.2.4 在预计竣工前的3个月停止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1.3.3 中期支付

11.3.3.1 工程款

监理组对《中间工程计量表》及计量支付报表审查无误后签发《中期付款支付证书》。

11.3.3.2 暂定金

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动用暂定金时,承包商应提出申请报告报送监理组审查,监理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业主批准后,监理组发出动用暂定金的指令,并在下列手续完备之后,向业主签发暂定金支付的证明。

1、监理工程师收到并批准承包商提交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2、监理工程师收到批准承包商提交的对应其施工组织计划所需要的工、料、机配备费用开支的详细计划及计算说明;

3、监理工程师就暂定金额的支付,与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了一致;

4、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已提供了有关暂定金额使用开支的报价、发票、帐单和凭证。

11.3.3.3 计工日

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按计日工完成特殊的、较小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程。同时应要求承包人提交该项工程的下列报表:

(1)用工清单。

(2)材料清单。

(3)机械、设备清单。

(4)费用清单,包括其付款凭证。

监理工程师审查上述资料时,应注意: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加班;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不得使用;发生故障和闲置的机械、设备不得计入;并根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的价格及其合同中规定的费率,签发有关的支付证明。

监理组审查确认承包商的上述资料后,签署意见后报业主备案。

11.3.3.4 工程变更

1、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工程支付证明,以工程变更令及其变更工程申请单为依据;

2、监理工程师收到中间计量单并审查无误后,依照工程变更令所确定的支付原则,参照变更工程申请单和工程变更令办理支付。

11.3.3.5 保留金

1、监理工程师对保留金的扣留应从第二次中期支付时起,每期扣留额为当期付款证书支付额的10%,直至扣留总额达到合同规定的百分比那期付款证书止。

2、保留金的退还按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11.3.3.6 索赔金额

1、监理工程师依据书面索赔审批书,随每期中期支付时向业主签发索赔的中期支付;

2、索赔金额按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索赔审批书所确定的执行。

11.3.3.7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1、监理工程师通过中期支付向承包商支付指定分包人当期应得款项;

2、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出示指定分包人得到承包商付款的证明;

3、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监理工程师可从承包商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留指定分包人应得到的款项。

11.3.3.8 工程交工支付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竣工财务报告后,应完成对其报告中下列内容的审查,确认后向业主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2、按照合同业主还应支付的任何追加款项。

11.3.4 最终支付

11.3.4.1 最终支付的准备工作

1、监理工程师处理完结有关工程和合同方面的一切遗留事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最终支付的准备工作。

(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的遗留工程及缺陷工程已完成并达到规范标准,向业主签发该工程的支付证明;

(2)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已获得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履约担保责任的证明;

(3)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已获得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终止书,向业主签发退回或解除承包商剩余保留金或银行保函的证明。

2、监理工程师澄清整个工程各个阶段的计量与支付,为此监理工程师应做以下工作:

(1)对所有支付的项目进行核实,防止漏项和重复,尤其注意那些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引起费用增加的项目;

(2)对所有的工程数量与费用计算进行复核;

(3)对所有有争议的项目与计算进行进一步的验核与取证,并与承包商、业主协商,确定最终的处理办法。

3、审核承包商的最终财务报告及其结算单。遇到与监理工程师的计算出人较大,或有监理工程师不同意、不能够确认的费用时,应及时

通知承包商,并要求其提供所需的进一步资料与证明。

11.3.4.2 最终支付证书文件

1、最终付款证书及说明

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最终支付的依据及计算方法(监理组、承包商共同商定后,报业主审批);

(2)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确认的最终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总额;

(3)考虑业主以前所付的款额及业主、承包商各自责任对支付额的影响后,业主还应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要付给业主的余额。

2、最终结算清单

对应本款1项中涉及的各种款额,由相应的一系列清单及表格所组成。

3、最终结算的证明资料

对应本款2项中涉及的各种清单及表格的款额,由相应的一系列

图纸、计算资料、文件、发票等组成。

11.4 工程支付程序

11.4.1 中期支付程序

11.4.1.1 承包商应在每月26日起的4天之内,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完成的已由监理组签认的工程计量表,经批准的索赔、工程变更、计日工等,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工程《计量支付月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一式三份(均不含承包商自留份数)提交监理组审查。

对计量支付月报表填报的要求:

计量支付月报表是支付依据,必须认真、仔细、实事求是地填写,除对报表中各表进行填写外,还需在首页对当月的有关情况按如下要求加以说明:

1、对当月工程完成情况的评价及有关支付项目必要的情况说明;

2、当月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处理意见;

4、其它需说明的问题及情况。

11.4.1.2监理组在收到承包商中期支付申请后,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认:

1、承包商申请中已经详细列明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

2、申请中所涉及的表格形式经过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3、申请中的所有款项均经过计量认证。

11.4.1.3监理组应在8天之内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业主。

1、申请的格式和内容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2、各项资料、证明文件手续齐全。

3、对所报的原始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所有款项计算与汇总正确无误。

5、对所报工程内容进行现场抽查。

6、对所报款项计算与汇总进行抽查复核确认其正确性。

7、审查报表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商(有更正要在下期支付时)

8、对已支付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在本期证书中删除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

9、对已经签发的支付证书中的错误进行纠正。

10、确认中期支付申请并填写《中期付款支付证书》(监表13)并签署后送业主。

11、中期支付证书送达业主,抄送承包商。

11.4.2 最终支付

11.4.2.1 最终财务报告

监理组受理承包商在获得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的56天内向业主提交的最终支付申请,又称最终财务报告。

11.4.2.2 最终财务报告的审定

监理组收到承包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最终支付申请后,应在18天内完成以下审查工作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业主:

1、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相应的分列结算清单,必须齐全、完整,相互关系清晰。

3、相应的分列证明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

4、承包商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全部职责。

5、确认所有的计量与支付均没有遗漏或重复,且结算准确,汇总无误。

6、发现又能够确认的费用,应及时通知承包商,并要求其提供所需的进一步资料与证明。

11.4.3 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完成对承包商的最终财务报告及结算清单的审定并经业主批准后,向业主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并抄送承包商。

12. 合同管理

12.1 工程变更

12.1.1 定义

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包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工程变更。

12.1.2 工程变更的提出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工程变更:

12.1.2.1 保持或提高原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12.1.2.2 原设计欠合理,可选择更好的、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12.1.2.3 由于地质、水利、矿产、文物、环保等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原设计者。

12.1.2.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2.1.2.5 不增加投资或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维修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扩建者。

12.1.2.6 其它特殊情况。

12.1.3 工程变更的分类

12.1.3.1 小变更

1、涵洞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底标高,基础埋置深度;涵底铺砌形式。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

3、路基土石成分的划分,路基一般边坡的坡率、长度。

4、中、小桥、挡墙设计基础深度的变化。

5、其它一次性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内(5万元)的小变更。

12.1.3.2 一般变更

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2、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构造物的长度、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3、中、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4、单项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产生的变更。

5、其它一般性的变更和小变更中所列变更一次变更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10万元)

12.1.3.3 重要变更

1、路线复测原设计地面线高程发生变化。

2、路线长度200m以内平面、纵断面指标的变化。

3、改变局部路基横断面形式。

4、变更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及平面位置。

5、变更大、中桥局部结构尺寸、小桥、涵洞孔径、道数。

6、变更局部段落路面结构类型、厚度。

7、一般变更中所列各项变更内容,其一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

12.1.3.4 重大变更:

小变更、一般变更及重要变更以外的变更。

12.1.4 规定

12.1.4.1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以工程变更令为依据,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商实施。

12.1.4.2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按审批权限进行同时报送业主或经业主批准同意。

12.1.4.3 业主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12.1.4.4 承包商请求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报业主批准同意后,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12.1.4.5 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提出变更时,经业主批准同意后,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12.1.4.6 监理工程师就颁布工程变更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与承包商协商确定变更费用,报业主批准。

12.1.5 变更审批权限

12.1.5.1 小变更:由监理组审批,报业主备案。

12.1.5.2 一般变更:由监理组提出具体意见后报业主审批。

12.1.5.3 重要变更:由监理组提出具体意见后报业主审批。

12.1.5.4 重大变更:由监理组提出具体意见后报业主审批。

12.1.6 变更的审批程序

12.1.6.1 所有变更应由申请变更的部门提出包括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和增减金额估计的报告,由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设计。

12.1.6.2 特殊情况可由有批准权限的监理组口头批准,7天内由监理组书面确认并补齐变更手续。

12.1.6.3 需经业主批准的变更,在接到业主书面批准书后,由监理组签发变更指令。

12.1.7 承包商要求变更的程序

12.1.7.1 由承包商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监表14),详细说明须变更的工程名称、位置、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并附上相应的变更方案、说明书、计算资料及技术规范,并对变更可能造成的工期及合同金额的影响作出初步估计之后,报监理组。

12.1.7.2监理组在接到承包商的变更申请后应对变更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变更方案、说明书、计算资料及技术规范的准确性以及变更造成的工期及合同金额的影响进行审查,并判断其变更类别,变更审批权限在监理组的,由监理组送设计代表会签后,由监理组签发工程变更令”(监表15),同时抄送业主。若不同意变更,则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说明理由。凡是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由监理组交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12.1.7.3 变更审批权限超出监理组权限范围的,由监理组签署审查意见后邀请业主代表、设计代表现场论证并签署工地会议纪要(监表20),工程变更成立则由设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变更设计图,业主批准后由监理组下达工程变更令

12.1.7.4 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变更令的同时,应将经设计单位批准的变更后的设计图纸、说明书、计算资料及技术规范交承包商。

12.1.7.5 承包商根据工程变更令组织工程施工。

12.1.8 由监理组提出变更的程序

12.1.8.1监理组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提出变更,经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后可直接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报业主备案。

12.1.8.2若监理组提出的变更超出其审批权限,则由监理组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监表14),报业主审批,经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业主批准后由监理组签发工程变更令,不同意变更的,业主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12.1.9 由设计部门提出变更的程序

12.1.9.1设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提供变更通知和工程量清单。

12.1.9.2业主同意设计部门提出的变更意见时,书面通知监理组由监理组下达变更令。

12.1.10 由业主提出变更的程序

业主将变更书面通知设计代表后,由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变更设计,变更设计经业主签字确定后由监理组签发工程变更令。

12.1.11 处理工程变更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2.1.11.1 资料收集

监理工程师宜指定专人受理变更,较大的工程变更,应邀请设计代表参加。同时应着手收集与该变更有关的一切资料。包括: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技术变更洽商记录;技术研讨会记录;来自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方面的文件与会谈记录;政府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

12.1.11.2 协商价格

监理工程师应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与承包商就费用估价中的细节、单价与费率进行磋商,并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其权限确定或报业主批准最终的价格。

12.1.11.3 颁发工程变更令

变更资料齐全、变更价格确定之后,监理工程师根据其权限或报业主批准后向承包商发出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主要支持文件包括:

1、全套文件的目录;

2、工程变更申请单;

3、工程变更说明;

4、工程变更费用估计表;

5、附件:变更前后的图纸;业主、承包商、监理方面的会议、会谈记录与文件;设计单位对变更的意见;有关政府行业部门、承包商的预算报告;确定工程数量及单价的证明资料等。

12.1.11.4 确定费用

1、价格

监理工程师按下列顺序,确定变更工程单价与费率。

1) 采用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和费率。

2) 采用合同内规定的价格计算方法。

3) 采用国家、部、省()级机构颁布的预算定额及相关专业的价格参考书。

4) 参考承包商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一个价格。

5) 采用计日工方法。

6)在上述单价和价格未达成一致时,由监理组确定报业主批准的暂定价给予计量。

7) 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的或承包商为方便其施工而提出的变更,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所节省的费用归业主,或由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确定。

上述方法的采用按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限或报经业主批准。

12.1.11.5 协商单价的依据

当确认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己不适应或由于合同中无相应项目的单价而需要协商新的单价时,下列资料是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协商单价的依据:

1、承包商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及其构成单价的依据和原则;

2、承包商在投标时采用的定额系统及相应的编制办法和规定;

3、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单调材料结算信息价”;

4、对小型变更工程,为节省双方协商单价的时间和精力,可使用计日工作为计价的依据。

12.1.11.6 确定变更工程单价或金额时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于合同中无相关项目的新增项目,在协商确定单价和总额价之前,必须先明确质量要求和计量方法,以及每一个计量细目所包含

的工作内容;

2、有些新增项取消,但由于被取消的项目是承包商投标时有不平衡报价或因物价上涨而变得不适应,因此承包商会提出新单价或索赔要求;

3、有些项目取消,但由于被取消的项目是承包商在不平衡报价中价格(单价)很高的项目,因而导致其它单价不合理,此时承包商也会提出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其它项目的单价要求或索赔;

4、由于第100章中的项目属于包干项目,因而当新增工程项目中工程量增加时,承包商会认为这些包干项目的合同金额已包不下去了,所以对这些项目提出单价要求或索赔;

5、变更工程的单价是事关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的大事,因此在确认单价之前应谨慎、认真。当业主与承包商的意见一时无法统一时,为付款需要,监理工程师可先确定一个临时单价先行付款;

6、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同样应按计量程序来确定。

无论何方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均必须指导、督促承包商及时统计变更工程数量及相应造价增量,计入分项工程计量控制值和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计量总控制值中,并进行认真审查,列入相关统计报表里。

12.2 工程延期

12.2.1 规定

监理工程师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并报业主批准后,受理工程延期:

12.2.1.l 工程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

12.2.1.2 承包商在延期情况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工期延期意向。

12.2.1.3 承包商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延期的详细情况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12.2.1.4 监理工程师在延期事件终止后的28天内,收到承包商正式提交的延期申请资料。

12.2.2 延期类型

12.2.2.1 额外或附加工作。

12.2.2.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2.2.3 由业主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12.2.2.4 不是承包商的过失、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其它特殊情况。

12.2.2.5 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延误原因。

12.2.3 临时延期

如果影响延期的事件有连续性,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并确认承包商提交的临时报告后,先给予临时延期。在收到并确认承包商最终情况报告后,再给予该事件的最终延期,但最终延期不得少于累计的临时延期。

12.2.4 受理程序

12.2.4.l 收集资料、做好记录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延期意向后,应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同时授权有关人员受理该延期,并负责收集来自现

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

12.2.4.2 审查承包商的延期申请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正式延期申请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延期申请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延期申请的内容符合规定,即列明延期的项目及编号;阐明延期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延期测算方法及测算细节和延期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审查通过后,可开始下一步的评估,否则应建议承包商收回申请。

12.2.4.3 延期评估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

1、承包商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的需要。

2、申请延期的合同依据必须准确。

3、申请延期的理由必须正当与充分。

4、申请延期天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应恰当。根据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修订,并就修订的结果与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协商。

12.2.4.4 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由以下文件组成:

1、 正文

评估人员的授权依据及名单;受理承包商延期申请的工作日期;

工程简况;确认的延期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调查、会议、协商、确认

的延期测算方法及由此确认的延期天数结论。

2、附件

(1)监理工程师对该延期的评论。

(2)承包商的延期申请,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12.2.4.5 确定延期

监理组在收到承包商的延期申请后,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审查报告及建议结论意见报业主,业主经进一步核实情况,对监理组的结论意见书面确认之后,由监理组签发《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监表20),报业主审批。

12.3 费用索赔

12.3.1 规定

监理工程师确认下述条件满足时,受理费用索赔。

12.3.1.1 承包商必须是依据合同有关规定向业主索取额外的费用。

12.3.2.2 承包商在出现引起索赔事件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并同时抄送业主。

12.3.2.3 承包商承诺继续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详情材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12.3.2.4 监理工程师在索赔事件终止后的28天内,收到承包商正式提交的索赔申请

12.3.2 索赔数额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在与业主、承包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最终的索赔数额,通过中期付款证书予以支付。

12.3.3 类型

12.3.3.1 难以预见的情况所引起

1、异常气候;

2、外界障碍(化石、古物、地下建筑);

3、战争入侵、叛乱、暴乱等;

4、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一种自然力。

12.3.3.2 业主责任引起

1、未按合同规定和承包商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供对现场的占有权和出入权;

2、未按规定向承包商付款;

3、延误提供图纸;

4、占用或使用永久性工程区段而造成损失和损害;

5、违约使合同中途终止。

12.3.3.3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引起

1、延误签发图纸、指令;

2、负责提供的书面数据不准确。

12.3.4索赔的受理

12.3.4.l 收集资料、做好记录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索赔意向后,应立即做好工地实际情况

的调查和日常记录。同时指定有关监理人员受理该索赔,并负责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

12.3.4.2 审查承包商的索赔申请

收到承包商正式索赔申请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索赔申请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索赔申请的内容符合规定。即列明索赔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索赔数额计算的方法、价格与数量的来源细节和索赔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审查通过后,经与业主、承包商协商一致后,可开始下一步的评估。否则应建议承包商收回申请。

12.3.4.3 索赔评估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

1、承包商提交的索赔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的需要。

2、申请索赔的合同依据必须正确。

3、申请索赔的理由必须正确与充分。

4、申请索赔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应用恰当。数量应与监理记录和评估人员掌握的资料一致,价格与取费的来源能被业主接受。可根据监理的现场记录和监理工程师掌握的资料,修订承包商的计算方法与索赔数额,并与业主、承包商进一步协商。

12.3.4.4 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由以下文件组成:

1、正文

评估人员的授权依据及名单;受理承包商索赔申请的工作日期;工程简况;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调查、讨论、协商、确定的测算方法及由此确定的索赔数额结论。

2、附件

(1)监理工程师对该索赔的评语;

(2)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12.3.5 索赔受理的程序

12.3.5.1 费用索赔的申报

1、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8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组提出索赔意向,并抄报业主。

2、承包商应及时、准确地做好索赔事件发生的现场纪录,并每日提交给监理组。

3、承包商应在提交索赔意向后按合同规定期限或监理组的要求时限内,填写《延期、索赔申报表》(监表19)和一份带有对索赔要求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报监理组。

4、事件不断发生时,承包商应按监理组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8)内,以中期帐单的形式向监理组报送上述有关的资料及累加索赔款额说明。

5、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向监理组递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要求帐单,同时抄报业主。

12.3.5.2 费用索赔的审批

1、监理组收到索赔意向后应:

(1)立即通知有关的监理人员,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资料与信息。

(2)监理组收到承包商正式索赔申请后,通过审查评估判断索赔事件是否成立,并采取必要的积极措施以减轻或消除索赔事件的继续发生。

(3)审查索赔申请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4)申请索赔的合同依据是否正确。

(5)申请索赔的理由是否正确与充分。

(6)对承包商索赔费用的数量、费率是否有经签认的原始记录、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逐项进行审查。

(7)索赔申请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8)申请索赔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方法是否得当,数量是否与监理组掌握的资料一致;价格与取费的来源是否能被业主接受。

(9)会同业主对索赔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评估。

(10)如同意索赔事件成立,填写《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由监理组组长签发审批索赔费用意见,并报业主审定。如索赔事件不成立或资料不全时,应建议承包商退回申请或按程序重新申报。

12.4 工程分包

12.4.1 工程分包

在承包商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由成建制与承包商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承担部分工程的施工,此种参与工程施工的性质为工程分包。分包工程必须经业主批准,这种批准不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2.4.2 工程分包的限制

一个分包人所分包的工程总金额超过该工程承包商合同价的10% ,则该分包人必须是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单位。承包商分包出去的工程总金额不得超出其合同价的30%

12.4.3 工程分包的分类

12.4.3.1 一般工程分包: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承包商由于某种原因将所承担的部分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业主批准后,分包给其他承包商施工的行为,称为一般工程分包。该接受发包的承包商称为分包人。

12.4.3.2 指定分包:业主出于某种原因,对承包商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某些特殊工程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施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由指定、选定或批准的其他承包商完成的行为称为指定分包。该被指定的承包商称为指定分包人。

12.4.4 一般工程分包的申请

承包商拟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商进行的一般工程分包应提出申请报告。

12.4.4.1 分包工程的申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此)

1、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包括企业概况(法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企业业绩、有无合同争议、诉讼等),财务资本情况,参加分包工程人员的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

2、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3、分包工程数量、金额及工期。

4、分包工程项目使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5、对拟分包工程的技术保障措施(对重要工程尚须有施工直至设计),工程所需材料来源及供应情况。

6、承包商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

7、分包协议。

8、分包申请报告单。

12.4.4.2 分包申请报告由承包商报送监理组。

12.4.5 一般工程分包的审批

12.4.5.1监理组在收到承包商报送的分包申请报告后,进行以下审查工作:

1、分包人的施工经验、技术力量、机械设备、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必须满足分包工程的技术、合同要求。

2、分包人必须承诺遵守执行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的规定。

3、承包商与分包人拟定的分包费用,不得明显低于该分包项目合同标价金额。

4、超过合同价10%的分包人必须是经过资格预审的合格单位。

5、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

6、分包协议的内容完整、齐全、符合有关规定。

7、会同业主进行审定,批复分包申请报告。

12.4.6 指定工程分包人的决定

12.4.6.1 指定工程分包人由业主或监理组确定。

12.4.6.2 在确定指定工程分包人之前,应对指定分包人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1、企业资质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资质等级、法人代表。

2、企业概况:技术力量,施工机械设备及财务资本情况,工程所需资料来源,对分包工程的技术保障措施。

3、企业信誉:过去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履约情况。

12.4.6.3 指定分包人经过业主或监理组审查,承包商一般应接受业主或监理组的决定,并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填报分包申报单。

12.4.6.4 承包商将指定分包工程申请报告单及分包工程合同,报监理组进行审查。监理组签署审查意见,并会同业主审定后,批准指定分包报告。

12.4.7 分包工程管理

12.4.7.1 严格履行开工申报手续,分部工程开工前必须填报《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并附上业主批准分包的复印件。

12.4.7.2 每次工地会议,承包商必须通报分包工程情况,如需要,分包人应参加会议。

12.4.7.3监理组应通过承包商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管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到分包工程去检查,发现涉及分包工程的各类问题,如分包人的施工设备、技术力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难以达到要求时应要求承包商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4.7.4 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的任何书面指令均应通过承包商转达,除非有下列情况:

1、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分包人工程质量低劣,须立即予以制止。

2、可能发生严重的后果,来不及通知承包商。

12.4.7.5 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中期支付证书》,由承包商对分包人或指定分包人进行支付。

12.4.7.6 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出示指定分包人得到承包商付款的证明。

12.4.7.7 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扣留或拒绝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监理工程师应帮助业主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留指定分包人应得到的款项,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

12.5 保险

12.5.l 规定

12.5.1.1 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督促承包商进行保险。

12.5.1.2 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有关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包商的保险进行检查。

1、保险的种类;

2、保险的数额;

3、保险的有效期;

4、保险单及收据。

12.5.1.3 当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内容提交合格的保险单时应:

1、指示承包商尽快根据合同有关规定,补办或补充办理保险;

2、承包商依旧不办,报业主建议补充办理保险;

3、保险最终由业主补办或补充办理的,监理工程师签发从承包商应得款额中扣除与业主补办或补充办理保险所花费用等值的证明;

4、如果业主也未补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未来发生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将由责任方承担和赔偿。

13.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工程监理

13.1 交工与交工证书

13.1.1 交工证书的类型

13.1.1.1 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在全部工程基本完成并通过交工检验、承包商书面提出完工申请并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全部剩余工作后,并报业主批准,向承包商签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否则应书面指示承包商完成尚需完成的工作。

13.1.1.2 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按照上述原则,报业主批准后,就下列情况向承包商签发部分工程的交工证书:

l、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己建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

2、合同中规定有不同完工交工时间的任何部分工程;

3、己由业主占据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13.1.2 签发交工证书的必要条件

13.1.2.l 工程确实建成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的全部或任何区段的主体已全部完成,或剩余工程很少,并不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及安全。

13.1.2.2 工程检验合格

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结果证明该工程确实符合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2、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商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妥善的解决。

13.1.2.3 现场清理完毕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己进行了全面现场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场、取土场。

13.1.2.4 承包商书面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书面申请交工。

13.1.3 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

13.1.3.1 成立交工评估小组

监理组在收到承包商递交的交工申请,并确认工程满足交工条件后,应由监理组组长全面负责交工验收工作,并报告业主,协助业主成立有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代表参加的交工评估小组。

承包商应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小组检查工程时需要的情况、资料、人力和设备。为交工评估活动的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交工评估小组的任务主要是:

1、进一步审查交工申请报告;

2、现场检查申请交工的工程状况;

3、审查承包商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

4、根据以上情况写出评估报告;

5、决定是否签发交工证书。

13.1.3.2 对交工申请进行审查

1、评估小组应确认承包商交工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围、交工工程的外观质量、质量缺陷的处理等描述全面、准确;剩余工程及计划安排合理可行。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2、对基本符合有关条款规定的交工申请报告,评估小组应予以接受。但必须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建议。

3、对与有关规定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报告,评估小组不予接受应写明审查意见予以退回。

13.1.3.3 现场检查与评估

1、评估小组接受承包商的交工申请报告后、必须对交工工程进行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申请交工工程外现质量、外型尺寸、各类构造物及工程范围内所有现场的清理情况。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工程缺陷做详细描述及记录。

2、评估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对检查中及以前发现的工程缺陷进行分析,确定这些缺陷的修正是否可作为剩余工程留待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并与承包商所报的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相对应。

13.1.3.4 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无论签发交工证书与否,均应向业主提交一份交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概述

承包商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范围,工程完成情况及提出申请的过程;

2、交工评估小组的授权及任务;

3、评估小组人员名单;

4、评估活动的过程;

5、现场检查的内容;

6、小组的评议:

(1)是否接受申请;

(2)对缺陷的讨论。

7、小组的结论。

工程是否真正完成,是否接受剩余工程计划,同意于何时(年月日)签发交工证书,或不予签发交工证书。

8、报告附件

主要内容为承包商的交工申请报告;任命评估小组的文件;评估活动计划;现场检查的工程缺陷一览表及被批准的承包商剩余工程计划。

评估报告发给承包商、业主及签发交工证书的其他有关的各方。

13.1.3.5 签发交工证书

工程交工的日期以评估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为准。工程交工证书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获得交工证书的工程范围;

2、工程获得交工证书的日期(交工日期);

3、审查交接工程的单位;

4、交工证书的签字人(业主、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工程师、设计、承包商等各方代表)

13.2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13.2.1 缺陷责任期

13.2.1.1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确定交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本项目为一年)。起算日期必须以监理组组长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日期为准。

13.2.1.2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13.2.2 缺陷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

13.2.2.l 检查承包商剩余工程计划

监理工程定期检查承包商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商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13.2.2.2 检查已完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接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商进行修复。

13.2.2.3 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由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承包商进行费用报价,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修复工作做出的费用报价进行审查,经业主批准后,由监理组向业主签发为承包商追加费用的证明。

13.2.2.4 督促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13.2.3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组织

监理工程师根据剩余工作量,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

包括: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员,负责质量检验的试验人员及处理合同事宜(索赔、变更)、办理支付、督促竣工资料的合同管理人员。

13.3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

13.3.1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3.3.1.1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13.3.1.2 监理工程师对全部剩余工作的质量予以认可。

13.3.1.3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含有如下内容的申请报告:

1、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2、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由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3、竣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13.3.2 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评估小组

13.3.2.1 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必要条件后,报请业主批准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评估小组,承包商列席,并为评估小组工作及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13.3.2.2 评估小组的任务主要为:

1、审查承包商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申请报告;

2、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

3、审查竣工资料;

4、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3.3.3 评估小组审查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申请报告

评估小组对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定,并确认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13.3.4 最终检查和评估

13.3.4.l 最终检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

1、剩余工作及缺陷工程的完成情况;

2、整个工程的使用情况。

13.2.4.2 评估主要围绕现场检查结果进行,除合理磨损外,工程均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

13.3.5 评估报告

13.3.5.l 评估小组必须就评估工作写出评估报告报送业主,同时抄送承包商。

13.3.5.2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概述

评估小组的授权及其名单、工作简况、收受承包商申请的日期;

2、现场检查的内容及情况;

3、评估小组对承包商缺陷责任期全部工作的评议;

4、小组的结论;

5、附件:承包商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申请评估活动计划,工程缺陷一览表及承包商剩余工程计划等。

13.3.6 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监理组组长根据评估小组的报告,并确认工程按合同规定己达到缺陷责任期工作验收标准,向承包商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日期应以工程通过最终检验的日期为准。证书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3.6.l 获得证书的工程范围;

13.3.6.2 审查缺陷责任期工程的单位;

13.3.6.3 工程竣工日期及合同缺陷责任终止日期;

13.3.6.4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字人(监理组、业主、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承包商等各方的代表)

14. 工地会议制度

14.1 工地会议的形式及目的

14.1.1 工地会议的形式

工地会议可根据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目的及参加的人员不同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例行工地会议和现场协调会等形式,《工地会议纪要》(监表20)

14.1.2 工地会议的目的

14.1.2.1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给正式开工创造条件,确保工程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14.1.2.2 例行工地会议的目的: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给正确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4.1.2.3 现场协调会的目的:为监理工程师对日常或经常性的施工活动进行检查、协调和落实。会议不拘形式和地点,不定时间,那里有问题就可在那里开,要达到正确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以便监理工作和施工活动紧密配合。

14.1.3 工地会议纪要

第一次工地会议及例行工地会议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记录,会上或会后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应在三天内发送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应在下一次工地会议上首先检查贯彻情况。例行工地会议纪要在发送有关单位时,应同时抄送业主。

14.2 第一次工地会议

14.2.1 会议的组织

14.2.1.1 在监理组组长下达开工令之前召开,会议由监理组组长主持,会期12天。

14.2.1.2 会议参加人员: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承包商的授权代表、分包人代表及各方将要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部门(项目)负责人。

14.2.2 会议议程及内容

14.2.2.1 业主需要陈述的内容

1、业主或业主代表介绍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的职能机构,职责范围及主要工作人员。

2、业主就开工条件、工程及临时用地、临时道路、征地拆迁及其它与开工条件等有关的问题进行说明。

3、业主就开工准备中各合同段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述。

4、业主宣布对监理组组长的授权。

14.2.2.2 监理工程师需要陈述的内容

1、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监理机构组织框图,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及监理人员名单。

2、对承包商主要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及开工准备工作和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情况进行评述。

14.2.2.3 承包商需要陈述的内容

1、出示项目经理授权书,介绍主要人员名单,职能机构框图,职责范围。

2、人员、机械设备、材料、仪器进场情况,能否保障工程按时开工,并提交进场计划。

3、施工驻地及临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建设及准备情况,并提交驻地及临时工程建设计划分布及布置图。

4、施工测量的基础资料是否已经落实并经过复核,施工测量是否进行,何时提交施工测量计划。

5、说明施工总体布置和总进度计划编制情况。

14.3 例行工地会议

14.3.1 会议的组织

14.3.1.1 例行工地会议一般在施工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其时间一般定在每月2530日期间召开。或可根据施工存在问题的情况,由监理组组长决定。

14.3.1.2 例行工地会议由监理组组长主持。监理组成员、承包商的授权代表及指定工程分包人,业主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

14.3.2 议程及内容

例行工地会议应按既定的例行议程进行。一般应由承包商首先陈述本月施工情况(包括:进度、质量和投资等)以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组组长应就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并作出决定。例行工地会议应研究或讨论以下问题:

14.3.2.1 检查上次工地会议纪要所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14.3.2.2 承包商就以下问题进行介绍:

1、工程进度,主要是关键线路上的施工进展情况和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及对策。

2、现场机械、材料、劳力的数额及对进度和质量的适应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3、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工程缺陷、质量事故、执行标准控制、施工工艺、检查验收等方面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4、计量支付情况,工程延期与索赔及工程分包。

5、安全事故或隐蔽的不安全因素及承包商无力防范的外部施工阻扰或不可预见的施工障碍。

6、其它有关问题或未尽事宜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7、需要监理组、业主、设计单位解决的问题。

14.3.2.3监理组组长就执行合同和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费用三大控制情况和承包商的情况介绍进行评述并提出对策。

14.4 现场协调会

可视施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多少、紧急程度,随时不定期召开。有问题就开,无问题也可改为每旬或每周开一次。

15. 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

15.1 文明施工监理措施

15.1.1 文明施工的工作内容

15.1.1.1 在施工生产和生活活动中,进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教育,按照安全第一、事前控制的方针,进行文明施工。

15.1.1.2 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生产,保证现场施工紧张而有序地进

行。

15.1.1.3 加强各施工队伍之间的密切配合,减少不协调和矛盾的产生。

15.1.1.4 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干扰。

15.1.1.5 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15.1.1.6 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15.1.1.7 检查现场的消防工作,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

15.1.1.8 不定期组织综合检查,进行评比,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15.1.1.9 对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理。

15.1.2 文明施工的监理措施

15.1.2.1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有关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结合建设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如下:建立文明施工的组织机构,健全各项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

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中心,以各承包者和各职能小组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文明施工领导班子,其中应包括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材料、消防、环卫和保安等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

2.健全各项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如个人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奖惩制度、会议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检查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等。

3.明确各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个人的文明施工的责任和义务,从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管理上、计划上和技术上重视起来,切实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的质量和水平。

4.加强职工的文明施工管理,建立文明施工的行为标准。

5.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特点,加强文明施工的综合管理,减少现场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干扰。

15.1.2.2 文明施工现场

1.现场围护:四周要设置2.5m高的围档。围档要整洁、稳定、美观。

2.封闭管理:施工现场要设置门楼,安装好出入口大门(5m),大门稳固,开关方便、美观,并设置企业标志。施工现场要有值班室,制订门卫制度,并配备认真负责的门卫值班人员,未配戴工作卡的职工不许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内道路必须硬化,道口用混凝土实行覆盖,宽度不小于大门宽,向外与市政道路流通。

4.施工现场内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无积水,门口要设置冲洗槽、沉淀池,备用冲洗设备,出门车辆必须经冲洗,保证不带泥上路,施工现场排水管网要畅通,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

5.施工现场要设置休息场所、吸烟室,作业人员不得随地吸烟、乱扔烟头。

6.材料堆放

机具、设备及材料应按总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场内及仓库各种材料堆放整齐,且标识清楚、正确、齐全,不得混合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

7.施工现场要设施工防雨棚。

8.施工现场要保护清洁,应做到工完料尽,清理现场,建筑废料要归堆存放,并有标识,建筑垃圾要及时清除,暂不能清除的要指定区域堆放整齐。

9.现场住宿、食堂:施工现场在建筑的建筑物不得兼做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

10.施工现场要落实责任人管理好职工宿舍,宿舍内严禁乱接电源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自制电气,做到一室一灯。

11.职工食堂必须卫生干净,服务周到,保证职工按时吃饭。

12.施工现场要制定生产不扰民措施,制定防粉尘、防噪音的措施,禁止在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尽量不要在夜间加班加点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15.2 安全管理的监理措施

15.2.1 安全管理监理措施

15.2.1.1 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保证体系。

由项目法人、施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组成一套施工安全管理的领导班子,明确项目法人、施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职责,从项目施工组织上保证安全工作的顺利实施。

15.2.1.2 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以合同定目标、以目标定责任,将责任分解到人,把好安全质量关。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必须包括纵横两个方面:一是以合同、施工计划以及各种常规阶段或重点阶段的安全检查为主线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二是建立以项目法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安全员、技术员和工人为主线的行为约束体系。

15.2.1.3 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5.2.1.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建立一套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利用重点检查和阶段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控制现场施工安全,防患于未然。

1、项目法人的职责。

a、项目法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国家、行业、地区的安全法规,明确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经常的和定期的检查,使安全法规成为具体的操作要求。

b、项目法人应该把安全问题列入工程项目投资的内容之一。明确施工安全组织系统和责任系统,履行其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协同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承包人共同把好安全关。

c、项目法人应该协助监理工程师加强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为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提供必要条件。

2、监理工程师职责。

a、协助项目法人在建设过程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核与安全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配合工程建设正常开展。

b、配合项目法人熟悉国家、地方和行业的安全法律法规文件,制定相应的现场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控制制度。

c、协助施工承包人从组织上、管理上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政策,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协助施工承包人完善有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度。

e、配合施工承包人实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分析和处理安全事故等等。

f、审核、协助施工承包人作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选择和施工安全防护设计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防护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g、审核现场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并对其有关强度、使用年限、操作要求等指标进行调查和分析。

h、经常检查施工人员的各种上岗证件,对于任何违章操作的行为坚决给予制止和处罚,协助施工承包人对现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研究,及时排除施工隐患,参与或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i、坚持日常的现场安全巡视、例会、施工日志、检查和验收等制度,严格把好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关。

3、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社会有关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问题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在建设项目管理上、建设项目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勘探和设计、城市市容等方面管理不足,都直接或间接影响施工的安全问题。

15.2.1.5 现场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

1、施工现场应重视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了解附近医疗单位、消防单位、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燃气部门以及街道派出所的电话、地址,以便发现情况及时联系。

2、普及现场急救常识、重视救护物品的准备,如备用急救物品的准备、存放、检查和更换消防器材、准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具等。

3、加强现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培训以及灭火知识教育,严格进行保护事故现场、隔离和切断危险源(如电源、气源、火源)的正确方法的培训,可以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

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经常地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急救方案,落实急救措施,备足急救器材、疗伤和保健医药,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15.2.1.6 施工防火安全管理

1、建立以防火工作为重点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从现场施工的平面布置到消防工作落实;从工人的操作行为到材料和设备的使用,都应考虑防火要求,预留防火通道和消防器材准备。

2、建立具体的安全防火责任制度和定期防火检查制度。对于易发生火灾的施工阶段和施工部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重点控制。

3、建立合理的机械设备更新、使用、保养和维修制度,减少引起火灾隐患。

15.2.1.7 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1、安全事故预防的原则。

a、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现场施工安全隐患必须尽量做到事先消除和考虑在前,重点做到事前控制而不是事后总结。

b、坚持现场常规安全管理和重点安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各种不同工程的施工技术特点和现场特点,制定出施工安全检查和控制的关键。

c、科学地安排现场施工,实现施工安全的动态管理的原则。安全事故的预防应随时间、条件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d、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和统计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并重的原则,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健全一系列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实施安全生产目标。

2、预防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

a、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法规教育。

对现场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法规教育,才能尽可能地调动施工人员地积极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

b、加强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教育。

坚持现场施工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重视施工图纸的技术交底工作。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适应现场施工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c、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在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的条件下,在一些危险部位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危险标记等等。

d、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必须认真检查各种机具和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情况,特别是现场装配的临时设施、材料、构件等,还须对易损的施工用具如钢丝绳、钢筋等要经常进行检查,必要时要做强度或承载试验,对电气设备或电线的绝缘性能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危险源。

建立劳动保护用品按期发放制度。

按期供应劳动保护用品是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一种有效手段,必须引起施工管理人员的重视。

15.2.1.8 施工中的环境保护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实施措施。

a、施工现场的废物垃圾要及时清理,按环保要求运至指定的地点。

b、施工现场的作业面要保持清洁,道路要稳固通畅,保证无污物和积水。

c、对于有些易产生灰尘的材料要制定切实可靠的措施,如水泥、细砂等的保管和使用等等,需要做防尘处理和密封存放。

d、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进出施工场地的堵漏、覆盖等防污处理和冲洗制度。

e、工地污水的排放要做到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的分离,严格按市政和市容处理。

f、减少施工工地用的机械、设备等所产生的噪声、废气、废液。

g、对于影响周围环境的工程安全防护设施,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由于施工条件的改变或气候的变化而影响其安全性。

2、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保护问题。

a、与周围土地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

(a)、不得随意占用或破坏与施工现场周围相邻的土地、道路、绿地、树木以及各种公共设施或场所;也不能影响人们的进出通行的道路和正常的活动范围。

(b)、不得随意损坏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如电线、电缆、各种管道、雨污水管、垃圾、装置、路灯、公用电话和广告牌等的使用,尤其注意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时所具有的巨大重量或使用时所产生震动而导致的破坏。

(c)、严禁由于现场施工对相邻建筑、构筑物和道路所产生的影响和破坏。在制定工程的施工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条件、周围房屋和道路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基础工程的实施方案,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b、与城市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

(a)、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重视附近已有文物的保护工作。遵守地方政府或文物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文件,同时对现场施工人员广泛地进行法制宣传,以妥善地保护文物,使之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b)、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必须为国家财产(未挖掘)的保护工作。要教育施工人员,地下文物为国家财产,我们应该爱护文物和保护文物,发现文物要及时报告有关文物管理部门,以防地下文物的流失和损坏。

16. 文件、记录与报告

16.1 文件往来

16.1.1 文件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往来的指令、通知、报告、批复、各种资料报表及函电、电话记录和其它手写打印、印刷的书面文字材料均称为文件。

16.1.2 规定

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方之间在合同实施期间往来文件一般只提交中文文本。

16.1.3 文件的传递

16.1.3.1 文件的传递程序按业主联发办字(2000)1号文《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外环路工程行文规定的通知》(修正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16.1.3.2 文件可采用邮寄、传真、电报、交换、递达、领取、电话记录等方式尽可能快地送达收件人。

16.1.3.3 文件收发应有专人负责,收件人应签字并加注收文时间。

16.1.3.4 以邮寄、传真、函电方式传递文件,收件人应发回执予以确认。

16.1.3.5 承包人对各种下达的文件有异议或需申诉时可越级报送,报送的同时应抄送有关监理部门。

16.1.4 文件夹的处理

16.1.4.1 文件收到后,由监理组文秘人员进行登记并填写文件批阅单送监理工程师批阅。

16.1.4.2 监理工程师应在当天批阅处理意见退文秘人员。

16.1.4.3 文秘人员收到批阅的文件后,当即交有关单位、人员阅办。

16.1.4.4 任何人员应及时处理文件不得无故扣压文件,对本人难以处理的文件应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请示。

16.1.4.5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收到检验申请单后,应速去现场检验并处理。

16.1.4.6 监理组收到文件(除检验申请单外)后应从收到之日起不得超过5天处理完毕,一般问题的报告必须在5天之内答复。

16.1.4.7 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变更等在5天之内难以处理的,必须书面通知报送单位说明文件处理的情况和将于何时批复。

16.1.4.8 所有文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文件返还到文秘人员处进行归档保存。

16.2 主要监理记录

16.2.1 监理工程师做好对合同段、各单位、分部工程的批准开工、完成检验和材料试验结果记录,特别是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照片、录相。

16.2.2 合同段、单位、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按本规程有关章节的规定进行审查、批准、(监表2)

16.2.3监理日志:监理组组长每天按监理日志要求内容填写,业主检查。

16.2.4 工作指令:监理组组长根据现场检验工程质量等问题向承包商下达指令,要求承包商按照规范纠正质量缺陷或返工或暂停施工或恢复施工(监表11)

16.2.5检查申请单: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完成每一分项工程的每一工序后填报的检验申请单进行检验,签认合格后,承包商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16.2.6工程变更令:监理组根据已批准的变更申请单,填发变更令,并由承包商签收报业主备案后,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16.2.7工地会议纪要:工地会议主要是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计划、进度、质量、安全、材料和施工设备供应状况,征地拆迁、地方关系协调等,纪要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分送各有关单位,同时抄送业主。

16.3监理月报

16.3.1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是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每月以报告书的格式向业主的报告。月报所陈述的问题仅指已存在的或将对工程造价、质量及工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件,报告使业主有关部门能对工程现状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报告书中对进度比原定计划落后的工程分项和细目,说明延迟的原因以及为挽回这种局面已采取的措施。月报还报告承包商主要职员和监理工程师职员的变动情况,已完成的主要工程分项和细目等。监理组每月28日以报告书的格式向业主报送工程监理月报:月报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工程情况。

16.3.2工程监理月报一般包括的主要内容

16.3.2.1工程描述

工程监理月报的正文前附有一张工程位置图,图中应清晰地标明工程的具体位置。

工程描述通常是简短叙述合同的内容,第一份监理月报的工程描述详细提供以下资料,后期的月报可视情况适当进行增减。

1、地理位置;

2、计划全长;

3、地质情况简述;

4、主要结构物的类型及数量;

5、线形及主要设计指标;

6、合同的签订日期;

7、项目名称及合同;

8、承包商的名称及负责人;

9、合同总价;

10、开工通知书发出的日期及开工日期;

11、合同规定的工期;

12、修定的完工期,从开工到现在已过去的施工时间(以后如有变动,可以修定)

16.3.2.2 认可的分包人及供应人

对于工程材料、设备等的供应人情况在月报中作一简单说明。内容一般就包括分包工程的哪一部分、劳务、运输、材料,为工程提供的服务等。

16.3.2.3 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

提供工程整体进度及主要单位工程的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按下列顺序详细说明主要单位工程(桥梁、通道、涵洞、软土路基、排水、及防护工程等)本月的施工情况,文字力求简要。

根据合同要求,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程质量均不得计量和交验,月报表中就现场各个合同段和主要单位工程的材料、机械、人员配备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质量的检验、量测结果作综合评价。

1 整体进度

整体进度是按监理工程师统计确定的。本月报的整体进度与上一个月报的整体进度进行比较,说明工程进度是加快了还是减慢了。月报的整个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确定完成计划的百分率,并根据整体进度的实际情况说明影响整体进度有关因素以及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2 主要单位工程的进度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确定主要单位工程的实际进度,然后再与计划进度比较,确定迄今完成的百分率,找出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是由于管理不善,缺乏有经验的管理人员,还是由于缺乏机械,或由于材料供应不足。说明主要单位工程延误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3 其它工作

其它应说明的工程情况。

16.3.2.4 支付状况

本月支付的情况,上月支付的情况、调整的现金流预测、计日工及意外费用、索赔细目及同意的费用等。

16.3.2.5 监理工作执行情况

本部分内容主要简明描述监理工程师内部的情况,包括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数、工作安排及办公室、住房、设施和车辆等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工程的影响。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抽检、旁站情况。

16.3.2.6 小结

概略评述有关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进措施和今后工作安排的设想等。

16.3.2.7 附录

本月报的最后,应附有当月合同执行表、主要进场机械表、主要工程概况表等。

16.4 档案

16.4.1 档案

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之间都有大量的函件往来,这些函件大都与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有关。妥善保存这些函件,对解决延期索赔或合同的其它纠纷十分有用。一切来往的函件均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档案通常分为: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

16.4.2 行政档案

1、监理工程师与业主间来往的函件;

2、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来往的函件、书面协议、申请批复、会议记录;

3、监理工程师与技术专家之间来往的函件;

4、监理工程师内部来往的函件、请示报告、报告的批复;

5、监理工程与第三方之间的来往函件、协议;

6、工程监理月报。

16.4.3 财务(支付)档案

1、承包商提出的延期索赔申请以及批准的延期时间和索赔的费用;

2、承包商提出的计日工计划以及批准计日工计划和单价;

3、额外或紧急工程的费用计算;

4、设计变更批准的费用计算;

5、各类支付证书;

6、保险单及付款收据;

7、其它的费用支付证明;

8、工程进度月报。

16.4.4 技术档案

1、开工及停工指令;

2、额外或紧急工程图纸;

3、变更设计图纸;

4、现场指令;

5、检查记录;

6、验收记录;

7、试验记录;

8、施工记录;

9、竣工图纸。

1、 工程概况……………………………………………………………………………… 1

2、 监理目标……………………………………………………………………………… 4

3、 监理的依据……………………………………………………………………………5

4、 监理阶段的划分……………………………………………………………………6

5、 监理的组织机构……………………………………………………………………6

6、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8

7、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8

8、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16

9、 工程质量控制……………………………………………………………………… 26

10、 工程进度控制……………………………………………………………………… 46

11、 工程费用控制……………………………………………………………………… 54

12、 合同管理……………………………………………………………………………… 66

13、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工程监理…………………………………………… 86

14、 工地会议制度……………………………………………………………………… 94

15、 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 98

16、 文件、记录与报告………………………………………………………………108

17、 监理专用表格 ……………………………………………………………………116

乌鲁木齐市蜘蛛山隧道工程

SS3标段监理规划

甘肃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00四年三月

审核:王安宁

周文新

编制:叶习哲

杨立刚

郭佩玫

甘肃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00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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