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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大开放教育专科(2014) 案例分析答案

上传者:陈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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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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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大开放教育专科(2014) 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第一题: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 校为 被告,诉其拒绝 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从行为主体上来分析,行政行为是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这符合任何国家权力都只能归属于组织而不能归属于个人的宪政要求。同时,这一组织必须享有行政权能,非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所做出的行为,不能认定是行政行为。行为主体是否享有行政权能,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前提。学校开除学生是学校这一社会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任何个人行为,而且学校具备相应的行政权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 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28 条第3、4、5 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这些规定说明,学校是有具有行政权能的。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去甚远。我们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诉讼。学校开除学生完全不同于其建办公楼、购买办公用品等民事活动,而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需要行政法律规范来调整。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的解 释》第1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第二题:答: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某甲认为,他与某乙间的借款是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开工后第二个月偿还”当然说的是期限问题。既然工厂尚未开工,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只要不符合事先双方约定的条款,当然某甲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这一期限,等到他的工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再还所借的两万元。

而某乙则认为,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而工厂开工要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不是一件完全依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事情,故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某甲在借条中所约定的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应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就本案而言,从理论上看,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还借款,实际上是一种“非纯粹随意条件”,这一条件的成就,既取决于债务人某甲的个人意思,也受经济形势的一定影响。所以这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由于在什么情况下条件算业已成就,在什么条件下不算成就,决定着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所以,在传统民法理论中,这个问题被称作“条件的效力”问题。对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对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听其自然发展,而决不能为了自己利益,恶意促使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在本案中,既然在当时依自然发展,塑料制品厂是可以开工的,但借款人某甲感到利用某乙不要利息的借款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更有利可图,为长期不还借款,某甲宁可将所购设备出租他人,也不自己开工,这显然是以不正当的行为阻碍条件成就,故应视为条件业已成就。

某甲系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所以原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视为业已成就,某甲应归还借某乙的钱,并赔偿因此给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题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安全及公私财产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发爆炸物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三、本罪行为是一种极为危险的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爆炸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已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加重情节考虑。

因此尽管甲自己腰部被炸伤,无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样要承担爆炸罪的法律责任。

四、十年以上量刑的数额“重大损失”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上。 第四题:

不能合并审理。因为,案例中的两个诉讼性质不同,一是合同纠纷,一是侵害权赔偿纠纷。

“富仕”服装公司提起的诉讼为运输合同纠纷,可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富仕”公司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可由甲市A区或乙市B区的法院管辖。

长兴县不锈钢厂提起的诉讼为损害赔偿纠纷,可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不锈钢厂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由法C县院管辖,因为不锈钢厂已经向法院起C县诉。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应由最先受理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至于上述两案中,应将“长运”公司列为被告,是因为吴辽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题:

1、应当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

2、抗诉书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给中院

3、对于人检提出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直接审理。

4、因人检提出了抗诉,故法院可以加重刑罚

5、对原判事实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二审法院不能发 回重审,应直接改判。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重新组成合议庭 审理。

6、县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对发回重审的案件,重新审判 后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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