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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上传者: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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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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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1、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分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2、张某与王某是表兄妹关系,自小青梅竹马,长大后双方彼此真心相爱。2009年双方都向各自父母提出结婚请求,遭到反对,二人竟要自绝于人世。双方父母无奈,只得默许。2010年他们隐瞒近亲关系后,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解近亲结婚的危害后,双方约定不要孩子,如果想要就收养孤儿。但是不料避孕失败,2012年王某怀上孩子,由于王某身体不好,医生建议不宜手术,双方也想把孩子要下,就把孩子生了出来。未料孩子出生不久就患病去世,王某受刺激过大患上精神分裂,张某父母劝他们离婚,对此王某父母也予以理解,表示只要他们愿意,并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离婚。但是张某却不愿意,仍然要维持现状。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无效婚姻?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否为无效婚姻?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张某得知其父母提起诉讼,以死相逼,其父母无奈,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1 她们属于四代旁系血亲。

2 婚姻登记机关应该给李明刘小燕登记。我国婚姻法限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法定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这种违法结合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所以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无效婚姻。

1.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中,“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张某父母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当然有权提起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所以本案中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1、甲、乙于2009年结婚,次年甲继承了父亲楼房4间。2011年冬,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乙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2012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乙也因破伤风于2013年元月31日死亡。甲的哥哥丙与乙的母亲丁安葬了乙。丙认为自己安葬了甲、乙,4间楼房系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乙的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

问:(1)甲、乙的继承人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2)本案的遗产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3)出生后死亡的男孩是否享有继承权?

2、李红和孙武离婚时他们的儿子孙帅已经10岁了,孙帅随李红生活。后孙武又认识了后来的妻子张兰,两人情投意合,相处了半年登记结婚。此时,张兰的儿子王波15岁,和孙武、张兰共同生活。婚后夫妻二人双双下岗,于是他们开了一家小饭店,由于张兰的厨艺非常好,所以小饭店的生意也很红火。赚钱之后他们又把生意进一步做大,经过多年打拼,开了酒店,买了房子车子。酒店、房子和车子都登记在孙武的名下。孙帅和王波长大以后也在酒店帮忙,王波在2011年和玉林结婚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13年国庆节时全家开车出去游玩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孙武、张兰和王波都于车祸中死亡,王波的妻子玉林和女儿幸免于难。在处理完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之后,孙帅以王波不是孙武的亲生儿子且在车祸中死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孙武的全部遗产,而且孙帅还提出酒店、房子和车子都是登记在他父亲的名下就是他父亲的财产。

问:1、孙帅提出酒店、房子和车子都是登记在他父亲的名下就是他父亲的财产,是否合理?

2、孙帅以王波不是孙武的亲生儿子且在车祸中死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孙武的全部遗产,是否合理?

3、孙武张兰和王波都于车祸中死亡,如何确定其死亡的顺序?遗产如何分割?

1.(1)虽然A与B约定各自婚后的收入为个人财产,不对对方的债务负责,但是须具备“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一条件,本案中C并不知道,因此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以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偿还。

(2)根据2003年12月25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A的父母已经表示赠与B,则房子为B一个人所有,A无权处分。

(3)应由B从其工资所得每年出钱为A还债。

2.(1)约定有效,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2)乙不能去的约定财产所有权,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登记,未经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轿车属于机动车,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取得轿车不完整的所有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甲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但任意撤销权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故甲可以请求返还房产。

1.甲继承的财产,按法律规定,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乙应有一半财产,另一半由甲的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

2.乙的财产,由其父母、孩子继承。

3.出生即夭折的孩子,因没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继承没有意义。

1.不合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而本案中孙武和张兰并没有对财产进行任何约定。

2.不合理,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的父母和子女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合法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据此,孙帅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孙武和张兰结婚时王波仍属于未成年人,在此后的生活中孙武对王波进行了抚养教育,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

3.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 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 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此款中的“死亡推定原则”推定王波后于孙武夫妇死亡,有权继承孙武夫妇的遗产,孙武和张兰的遗产不进行相互继承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即张兰的遗产由王波继承,孙武的遗产由孙帅和王波继承。

玉林母女作为王波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王波遗产的权利。

1、浙江省温州市人浮士海(男)与闻秀(女)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浮士海在外做生意,闻秀在家料理家务。几年下来,浮士海的生意赚了一些钱,生活富裕了,可夫妻的矛盾却越来越多。浮士海对闻秀越来越看不上眼,三天两头和闻秀吵架,有几次还动手打闻秀。 2004年,浮士海提出和闻秀离婚,闻秀不同意,浮士海见闻秀态度坚决就转而采取欺骗手段。他骗闻秀说:咱们现在住的房子要拆迁了,如果离婚的话,政府可以多给补偿金。咱们两人可以假离婚,等得到补偿金以后再复婚不就行了。闻秀信以为真,便与浮士海签定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浮士海拟制的,内容非常简单,仅载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均未涉及。闻秀觉得反正是假离婚、就随便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名。离婚协议书虽然签了,可浮士海知道恐难过离婚登记一关,于是,他就托熟人找了鹿城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员。受托的婚姻登记员对浮士海和闻秀协议离婚的情况也未详问,就在闻秀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办完离婚登记后。浮士海即搬到其在市中心购买的新房子里与其情妇同居去了,从此,不再提与闻秀复婚之事。闻秀发现上当后,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对她与浮士海的离婚登记,恢复他们的婚姻关系。

问题:(1)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2)闻秀的主张可以被支持吗?

2、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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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一,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须是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此方式离婚。

其二,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此方式离婚。

其三,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婚姻当事人采用登记方式离婚,其基奉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离婚,离婚是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离婚,由此达成的离婚合意即存在严重瑕疵,这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时效力和离婚登记的效力。

其四,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不仅就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也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这些已作了安排和处理。婚姻当事人不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不能以此方式离婚。 其五,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能由他人代理。申请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双方共同署署的载明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于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井按离婚登记程序完成宣读离婚申请书、回答婚姻登记员询问、在各文件上签名印指模等手续。

(2)在本案中,当事人浮士悔与闻秀的离婚登记不符合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条件。浮士海与闻秀不是自愿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是浮士海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闻秀与之汀立的,违背闻秀的真实意愿,且该协议中也没有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浮土海继续弄虚作假,在闻秀来到场的情况下,通过托关系、找熟人的办法办完了离婚登记手续,其登记程序明显违法。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原则,浮士海骗取闻秀与之订立的离婚悱议应属无效协议,其通过弄虚作假,手段所作的离婚登记应为无效登记,依法应干撤销并收回离婚证。

2、 (1)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同居,赵某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2)本案涉及的财产分割应当分别处理: 第一,关于刘某婚前购买房屋,归刘某所有,但是婚后双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赵某应得的份额由刘某折价补偿给赵某。 第二,关于刘某与赵某以刘某的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果刘某或赵某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刘某和赵某都主张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刘某和赵某都不主张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关于赵某所得稿酬。赵某所得稿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3)该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刘某和赵某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是:首先,用刘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刘某和赵某夫妻共同财产不足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4)赵某在起诉离婚时有权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立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某日,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为继承甲、乙的遗产,丙、丁发生争执。

问:(1)甲、乙的继承人应当如何确定?

(2)甲、乙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2、被继承人有一子、一女,均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也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留有子女甲、乙、丙,其女留有子丁。被继承人的儿媳戊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死亡后,甲、乙、丙、丁、戊为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发生纠纷,丁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如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本案是否发生代位继承?

(3)继承人之间应当如何分配遗产?

3、甲与妻子乙于1995年5月30日协议离婚,婚生子丙由乙抚养。2000年6月19日甲与丁再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3月10日,甲被确诊为肝癌后,丁在甲住院之初尚能尽妻子之责,但见甲的病情没有任何好转后,便改变了态度,不再对甲进行照料,也很少再支付医疗费用。无奈之下,丙请求乙照料甲。乙念及夫妻以往的感情,承担了对甲的照料责任,并和丙共同承担了甲的治疗费用。一年后甲去世,留有遗产房屋8间。甲去世时,除丙、丁外,还有父母。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因甲未立遗嘱,丁与甲的父母、丙为继承甲的遗产份额发生纠纷,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甲的遗产。在诉讼进行中,乙提出请求,要求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问:(1)甲的继承人包括哪些?

(2)甲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4、甲有三子乙、丙、丁,有遗产房屋3间、汽车1部、存款20万元。甲于1998年立自书遗嘱,指定房屋3间由乙继承;1999年立代书遗嘱,指定汽车由丙继承;2000年立公证遗嘱,指定存款20万元由丁继承;2001年立录音遗嘱,指定全部财产由乙继承;2004年临终前立口头遗嘱,指定20万元和房屋3间由丙继承。甲死亡后,乙、丙、丁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1)若上述遗嘱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如何确定其效力?

(2)甲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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