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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上传者:景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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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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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 保护民事权利]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者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四十六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社会妇女提供社会救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措施】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对妇女维权的诉讼和传媒帮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条文释义】(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都应当遵循的总的指导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要求在整个家庭关系中,无论性别、年龄,各个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而夫妻双方作为家庭生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成员,相互之间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是强调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相对独立的人格和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敬互爱,尊重对方的人格。这是夫妻平等的基础。在《婚姻法》的具体规定中,分别从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平等做了特别说明,要求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完全平等。本条所指的夫妻平等包括夫妻双方在经济、政治上的平等以及双方对于家庭事务的处理上的平等。(3)“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也是处理夫妻之间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夫妻之间平等的原则是对双方在家庭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要求,同时也是处理夫妻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也是直接承载繁杂的家庭生活的主体,面对繁杂的家庭生活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从而产生不同的纠纷。处理夫妻之间的纠纷如果缺少相应的具体的法律的规定,就需要一个高度概括性的又具有可执行性的指导性规定,即夫妻平等原则。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救助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予以制止。劝阻、调解在适用中需注意:第一,这是仅限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第二,通常是受害人主动提出请求,一般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主动干预。第三,做出救助行为的主体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施暴、虐待一方所在的单位提出请求。第四,救助措施限于劝阻和调解。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权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案件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离婚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可参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费。一方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此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造成配偶一方务工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其计算方式为:

①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日工资×误工天数;

② 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近三年的日平均工资×误工天数;

③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误工天数。

无过错方要求对方配偶因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的,请求过错方赔偿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时,应当提交相应证据。

(3)护理费。经法医学鉴定,受害人存在护理依赖情形的,护理费的计算方式为,1护理,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当地相应级别估计工的日工资×估计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其计算方式为:住院伙食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天数。受害人却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因予以赔偿。

(5)交通费。其数额为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的累加。交通费因以正式票据为凭。

(6)住宿费。其计算方式为: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天数。

(7)营养费。其计算数额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加以确定。

(8)残疾赔偿金。其计算方式为:受害人为60岁以下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一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指数20;受害人为6070之间的,伤残赔偿金=诉讼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指数;受害人为75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指数5。

(9)残疾辅助器具费。其数额可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其计算方式为:不满18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0÷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65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被抚养人为数人的,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性支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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