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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学及其任务

上传者:刘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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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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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学及其任务

法制建设 2003年第4期

唯实 FAZHIJIANSHE

法律伦理学及其任务

许斌龙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法律伦理学以哲学伦理学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伦理基础与道德支持的普遍性规律。这一学科定位规定着法律的伦理基础,法律的道德支持,法律发展与人格转型三个层面的基本任务,规定着法律与伦理、人性、德性、劳动、社会发展的关系等主要问题的研究方向,我们研究法律伦理学及其任务,是希望在利用中西法文化资源的基础上推动中国法学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伦理学;基本任务;主要问题;学科资源;研究目的

法律伦理学是近年来在法学界和伦理学界兴起的一门新学科,它试图以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理解法律现象,构建法学理论体系。伴随着当代中国的法治进程,许多学者日益发现这门学科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并进行了一些探索。笔者在此就关于法律伦理学本身及其研究任务作一分析,以期与学界同仁一起共同促进这一新学科的发展。

互动的关系,其结果是个人的/安伦尽分0与社会和谐。在西方,道德表现为个人生命的/内在心灵秩序0,伦理具体展开为外在的社会生活秩序。二者的统一即是所谓的风俗习惯。

从以上区分可以看出,道德、伦理与法律、法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关系。首先,伦理与法、法律既有重叠又有区别。从根本上来说,伦理与法、法律都是社会生活秩序的表征,或者说,是社会秩序的符号化规范。伦理的范型与法、法律的范型是同一的。另外,由于法与法律的区别,伦理也可以区分为社会伦理与国家伦理。前者具体表现为各种自然法、民间法、家庭伦理、市民伦理;后者既是社会伦理的强力支持,又是社会伦理的扩大与泛化。道德与法、法律则分属于不同的存在。道德属于个体的内在心理状态,它以个体为其实体载体。法、法律则是关系规范范畴,它以人与人之间的秩序设定为其实质内容。由于伦理与法、法律的重叠关系,道德与伦理的互动,在不同的视野下也就是道德与法、法律的互动。道德以法与法律为其规范内涵,法、法律以道德为其人格支持。

既然道德、伦理、法、法律之间呈现出如上复杂的结构性关系,那么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法律伦理学就都应该具有其合理之处。然而,学科独立或建立的主要根据并不在于研究对象的一致,相反,而应该在于其研究方法。例如,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中,由于方法的不同,同一对象可能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因而也形成不同的学科。在法学领域,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的形成就可以看作是研究方法的独特运用的结果。因此,法律伦理学应该以其特有的理论视角去解读法律现象,建构其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从现有的初步思考来看,法律伦理学应该界定为以哲学伦理学分析方法对法律的伦理基础与道德支持的普遍性规律的研究,法律伦理学体系应该是法律的伦理基础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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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伦理学的界定与特点

法律伦理学如何界定?国内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是有分歧的。比如,有学者认为法伦理研究的是法律中的道德现象问题,进而认为法律伦理学的主要问题是对法律存在的前提、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的道德批判。这一界定有其合理之处:对法律中的道德现象与道德问题的研究应该成为法律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一界定也有其片面之处:它蕴含着一种道德至上主义,从而将道德视为对法律进行反思的价值尺度。

产生这一结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没有对法与法律、道德与伦理进行很好的厘定可能是一个重要因素。法与法律的区分是西方法文化的传统。相对于法律,法具有基础性的本源意义,在历史上它表现为神法、理性法、自然法等。相对于法,法律是人为所制定的,它必须以体现法为其精神内涵。法是法律的本源物,法律是法的派生物。在中国古代,法与法律的区分体现为天意、自然、道与礼、律、法、刑的区别,其内在关系同样是源发性与派生性的逻辑。道德与伦理的区分是中国文化的思维方式。道是宇宙的终极法则,德是对道的体验内化;道德的现实化即是/内得于己,外施于人0,其结果就是伦,后者既是道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也是德通过行为的外化。理则是按照伦的区分而设定的权利与义务,落实到个人就是/分0。伦理即是这种人伦区别与权益设定的统一。道德与伦理存在着

道德支持的互动逻辑的具体展开。

从学科上划分,法律伦理学属于边缘学科,即是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这一学科定位赋予法律伦理学以区别于伦理学与法学其它学科的特点,即法律伦理学既具有基础法学的理论性质,又具有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品格。法律伦理学不同于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法学,它以法律现象中的伦理基础与道德支持的普遍性规律为其首要任务。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律伦理学与法哲学、法理学属于同一范畴,都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它们的区别在于不同的方法与不同的视角。在伦理学被划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两大部类时,法律伦理学不是研究伦理与道德的一般,而是研究伦理与道德的法律具体或特殊,它以通过人的法律行为而表现出来的具体的、特殊伦理与道德为主要对象。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伦理学与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医学伦理学、教育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处于同一学科层次,具有应用性的实践品格。当然,作为一门基础法学理论的法律伦理学,其本身又是可以再次被具体/应用0的;而作为一门以法律为特定思考范围的应用伦理学,它又会与伦理学的其它学科互渗互补,以获得对法律现象的全面认识。

础的揭示就是法律伦理学的首要任务。

法律的道德支持。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是以个人与规范的关系而呈现出来的,因此,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体现为个体德性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人是一个具有需要、潜能、理想的总体性存在物。人的需要既是交往关系形成的前提,也是交往关系运作的目的。人的潜能是履行规范要求的行动能力,是规范的自然基础。人的理想赋予个人以能动性与超越精神,是推动交往关系发展的动力。所谓个体的德性,也就是人的需要、潜能与理想在规范的中介下所形成的观念中的辩证关系或和谐秩序。对这一心灵秩序与规范秩序的互动的研究,构成法律伦理学研究的另一重要任务。

法律发展与人格转型。从历史上看,法律呈现为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其中伦理基础的变革与个体德性的支持是这一发展过程的根本动力与基础保障。法律是特定伦理规范的具体化与明晰化,伦理范型决定法律的性质与特点;法律需要相对于自身的个体德性,后者既是法律变革的根源,也是法律变革的现实化。当法律规范与个体德性达到统一时,个体也最终表现为一定的人格。当然,不同的伦理范型与法律规范要求不同的人格,不同的人格也支持不同的伦理范型与法律规范。人格与法律的互动的历史性变迁也是法律伦理学研究的主要任务。

总之,法律伦理学的研究要求在统一实践的基础上,以哲学伦理学的方法来重新解读法律现象。事实上,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必须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与具体的价值目标视野下得到科学考察。唯有坚持这一视角,我们才可以有效地避免道德至上主义或法律至上主义,也唯有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我们获得的分析结果,才是真正符合我们时代所要求的理论形态与观念支撑。

二、法律伦理学的基本任务

如上所述,法律伦理学以法律的伦理基础与道德支持作为其研究对象。这一命题蕴含着以下思考:从伦理与法、法律的同一性来看,法律伦理学以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为主要任务;从道德与法、法律的区别来看,法律伦理学必须以人为中介来考量道德与法律互动的具体机制。因此,我们不能单从道德出发来批判法律,也不能单从法律角度来评价道德,而应该将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详细地考察其互动关系及历史变迁。事实上,道德、伦理、法、法律都是以具体的社会实践为基础的,都必须反映具体实践的法律要求与道德要求。以此为前提,上述命题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三个基本任务:法律的伦理基础;法律的道德支持;法律发展与人格转型。

法律的伦理基础。抽象地看,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然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却是一个结构性的交往范型,它包含着人伦纽带、人伦定位、物质媒介、物质利益等要素。人伦纽带是人们根据一定的信仰、兴趣与需要而设定的,它为伦理关系的建构提供一个基础性前提。人伦定位是按照人伦纽带的特点而给人们设定的地位,它成为人们划分权利与义务的一个重要根据。人伦纽带与人伦定位的上述关系及其中所蕴含的逻辑构成交往关系中的人伦原理。物质媒介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交往媒介,物质利益则是人们的需要与交往媒介形成的价值关系。物质媒介与物质利益既是人伦原理运作的结果,又是现实交往关系的客观体现。由此可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丰富的内涵,而法律规范必然是以此为基础的。对这一基

三、法律伦理学目前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不仅生成了繁荣的法文化,而且还建构了庞杂的法律制度。在这种背景下,要想建构一个法律伦理学的学科体系,困难是可想而知的。而且,即使是那些已经建构起来的研究框架,也由于其普遍性与具体性方面的问题而使自身失去了合理性。笔者认为,当下的主要问题是研究那些具有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以期既为现实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服务,又为构建法律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夯实基础。

以下一些问题可能是我们目前所要研究的主要对象: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它包括法律、法、道德、伦理在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具体区别与联系,它既有概念层面的,也有现实层面的;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在理论分析中的地位,孰先孰后;立法、执法、守法的伦理定位;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原理,等等。

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它包括人性、人的本质、人的特性、人的本性等的区别与联系;不同的人性认同对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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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批判意义;人性的普遍性与具体性;人性的心理结构与社会结构;法律制定者、法律执行者、司法者、律师的人性认同;经济人与道德人的法学意义;法律人问题,等等。

法律与德性的关系。它包括人的德性结构;德性与人格、知识的关系;法律适用者的德性要求;守法者的权利批判意识与义务履行观念;个体修养与法律的超越,等等。

法律与劳动的关系。它包括法律本身的技术意义;法律对工具、技术发展的作用;法律的管理学意蕴;法律与组织形态的关系;法律与自然、生态规律的关系;法律与交往媒介的相互作用;法律与人的两重生产的关系,等等。

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它包括法律转型与社会转型;社会发展规律在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法律与社会理想的关系;法律转型中人与规范的互动,以及法律在人的发展与技术发展中的综合意义,等等。

上述问题,都是从理论建构与当前中国法制改革的要求中概括出来的,它既是法学界人士和伦理学界人士关心的问题,也是政府法律部门和法律实践人士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但法律伦理学提供的理论思考,将会有特殊的理论价值与实用价值。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相对于此,法律伦理学的研究具有实践与理论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市场取向的改革需要法学与伦理学的重新思考,以为处于近代、现代、后现代转变过程中的中国法制与法治建设提供观念支持与价值引导,以有力地推动中国社会制度文明、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其二,在全球化趋势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力求在体现民族特色的基础上取得中国法学与国际法学交流与对话的资格。可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既为社会本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为法学理论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伦理学的研究应该以服务于这两种建设为目的。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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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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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伦理学的资源与目的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伦理学离不开人类的发展历史与文化传统,相反,法律伦理学还应该以人类已有的成果作为其资源背景。具体说,这一资源背景包括法学领域中的中西文化资源以及法学领域之外的其它学科资源两个方面。

1.由于各自理论路径的差异,中国与西方都形成了具有自身民族性与时代性的法文化与法学理论,并在这种法文化与法学理论的支持与指导下有力地推动着各自民族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法律伦理学应该在分析其各自特点的同时,积极探讨其中的普遍性规律。当然,目前的任务应该是深入理解上述民族资源,如宗族与血缘伦理、市场与社会契约论、不同法系与法律定义、西方法治与中国法治、个体主义法学方法与集体主义法学方法等的关系,这些都应该引起研究者的注意。普遍性规律的探讨应该是在民族性与时代性的材料分析的基础之上进行的。

2.由于近代学科的分化,各学科在各自方法论与思维方式的指导下都对人类社会生活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如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文化学、管理学、人类学,宗教学、语言学、生物学、心理学等,并在各自领域中获得了许多成果。然而,学科分化的同时就已经蕴含着学科融合的要求。可以说,当代西方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统一法学等法学流派的出现与发展就是这一融合趋势的产物。同样,中国法律伦理学的兴起也可以被视为这种学科融合趋势的体现,它应该将其理论思考建立在上述学科的成果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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